对于公务员离职,我们不仅要理解、支持,也需要规范。公务员的离职不能成为谋取个人或者某一单位利益的途径。对公务员离职的立法规制也非常重要。
虽然我个人认为,这一调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还值得进一步验证,但在不少地方,这两年离职的公务员人数大幅增加,却是不争的事实。
促进人才的有序流动是中央近年来人才工作的重点。2010年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曾明确要求,要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重点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从人才培养开发、选拔任用、流动配置等方面形成更加科学、更具活力的一整套机制。
这其中,促进公务员有序流动、政府部门和不同行业之间的人才交流就是重点内容。
如果一个公务员在行政机关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他到与原来工作相关领域的企业工作,只要是依法流动,可能会更好地发挥其才能,也可能会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此类有序流动,是完全应当予以支持的。
随著改革逐步到位,今后公务员离职数量还会有所增加。前些年,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不够健全。绝大多数公务员没有加入养老保险体系,即使加入了,也无法实现和社会并轨。这样,一个公务员如果离职,他的养老保险是难以接续的,这是许多工龄较长的公务员不敢离职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后,随著公务员全面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并轨,就会为那些在机关工作一段时间后愿意到企业一展身手的公务员,消除后顾之忧,清除障碍。所以,如果今后某个地方,某个部门,即使出现公务员“离职潮”,也没有什么值得惊诧的。
当然,对于公务员离职,我们不仅要理解、支持,也需要规范。公务员的离职不能成为谋取个人或者某一单位利益的途径。对公务员离职的立法规制也非常重要。
现行的法律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一规定必须得到遵守。另外,对于法律限制流动的公务员,比如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尚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是不能离职的,这些规定也都需要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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