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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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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1版:环宇新闻
聂树斌案律师:侦办文书出现7年后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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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树亭律师

  8日上午,聂树斌案律师李树亭和陈光武就聂案复查向山东省高院提交代理意见,提请对聂案再审,并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李树亭介绍,他同时提交三份申请,包括对聂树斌在6处法律文书上的签字笔迹进行鉴定、对《现场笔录》及所附现场照片进行鉴定、对《康某尸体检验报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李树亭的代理意见主要有5点。
  第一,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的两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并且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聂案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公安侦查阶段,还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都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并且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都确有错误。
  第三,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被抓获后,相继供述其多起强姦杀人犯罪行为,并带著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指认作案现场。其中关于他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实施的强姦杀人犯罪,直接指向了聂树斌曾经供述的同一起案件。这一新的关键证据的出现,进一步证明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两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确凿。
  第四,邯郸中院和河北高院在对王书金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审理过程中,对王书金多次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姦杀人的犯罪事实,不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确认,违反了刑诉法规定。
  第五,关于聂树斌和王书金究竟谁是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真凶的问题,虽然没有直接的人证和物证,但依据两人所供述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杀人手段、受害人相貌、衣物特征、拋埋衣物地点,特别是关键的隐蔽性细节——案发现场遗留受害人一串钥匙等情节,真正的凶手更多地指向了王书金而非聂树斌。而且,即使不能确认王书金是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真凶,也不能确认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因为聂树斌案存在著前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李树亭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在没有任何人发现、指认、控告聂树斌有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在没有掌握任何聂树斌对被害人康某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就把聂树斌锁定为涉嫌强姦、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强制措施。在抓获聂树斌后,也没有任何一名「群众」去指认聂树斌强奸杀人;更没有关于任何一名「群众」反映情况的相关资料或记公安人员仅仅是因为聂树斌骑一辆蓝色山地车,而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蹲守抓获他的。
  李树亭指出,案卷显示,在受害人的衣物上,没有检验出任何精斑,也没有检验出任何与聂树斌体液或血液及毛发有关的任何物证。在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对聂树斌家进行搜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和提取任何证明聂树斌实施犯罪或与聂树斌有关的物证。因此,不仅没有任何直接的人证,也没有任何直接的物证,证明聂树斌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和客观事实。
  李树亭认为,现有卷宗显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他指出案卷中存在的10余处漏洞、错误或疑点,包括聂树斌在法律文书上的6处签名涉嫌伪造。李树亭还指出,1994年9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显示:聂树斌用事先盗窃的女式上衣将受害人勒窒息后强奸逃跑。但彩色照片上的物证上衣并不能断定为女式。而最蹊跷的是:当时并无「新华西路」这条道路的名称,根据李树亭的调查,「新华西路」的名称直到7年后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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