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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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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2版:先驱博客
孩子未满10岁不能协议离婚靠谱吗?
 作者: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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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革在两会上提交提案“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提案建议修改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设置离婚熟虑期。
  在《婚姻法》中,离婚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相比之下,协议离婚成本更低,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更能体现“婚姻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诉讼离婚,事实上只是夫妻双方在有关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不得已的一种法律补充。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革的提案建议“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即便不是对婚姻自由权的剥夺,至少也是一种限制。
  客观而言,此项提案出发点不无善意,也是对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的一种关切和回应,而非像某些网友所认为的那样,完全是“多管闲事”。婚姻自由固然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过度滥用这种自由,就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对家庭对社会造成危害。比如说一些年轻人,对待婚姻过于随意,也缺乏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打著“自由”的幌子,想结就结,想离就离,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为协议离婚设置“有10周岁以下子女”这样一个门槛,本质上就是试图以法律手段来解释一个道德问题,减少离婚率,提高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性。
  问题在于,法律如此赤裸裸地干预公民的私生活合适吗?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也包括以何种方式离婚的自由。如果父母协议离婚还要看子女是否达到了10周岁,这本身就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否定。一般而言,夫妻协议离婚都是因为婚姻难以为继,如果因为子女未到10周岁而不允许协议离婚,那么结果只有两个,一是诉讼离婚,二是勉强凑合在一起过,等到子女满10周岁再离。前者劳心费神,徒增家庭负担,还可能加剧夫妻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给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阴影,后者貌合神离,对子女的成长也未见得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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