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窝”案之所以能引发舆论的热议,也与涉及保护动物犯罪的“法定犯”的特殊属性有关——往往是大家以为无足轻重的“劣行”,却可能招致严重的刑事惩罚,之前就有很多人不幸中枪。
法谚有云:不知情,可免责;不知法,不免责。“不懂法”,一般来说不是辩护理由。但涉及珍稀动植物的犯罪,就有其特殊性,它不像杀人放火是“自然犯”。“不杀人”是每个人都知道的常识;而珍稀动植物犯罪,却是一个典型的“法定犯”,其犯罪构成依赖于国家的专业管理规定。
哪些动物属于“受保护动物”,要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际上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来界定,还涉及地方性动植物保护名录,以及狩猎区划定等规定。这往往涉及专业的生物知识,也往往会突破普通人理解的“守法”范畴。
所以,类似案件一出,就会引发舆论热议。这既说明中国动物保护的科普要加强,也说明“入刑门槛太低”可能诱发的燕隼“选择性执法”的质疑。当然,这不是说这次“掏鸟窝”案里的当事人,不清楚自己猎捕的鸟是国家保护动物,而是说舆论场中的这种“知识落差”的确存在,这并不是媒体刻意误导舆论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舆论场中出现了“『掏鸟窝』为何与受贿千万同罚”的质问。这是公意与成文法之间常有的张力,不应用“剪箭桿”的方式来迴避。
仅仅从“实证法条”的角度出发,据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国家林业部门的保护动物附表,不难查出“大学生掏鸟”,的确可以与受贿千万的贪官,接受同样的刑罚。
但这不妨碍公众对刑事立法公正性的质问:一个22岁的青年掏鸟窝,伤害受保护动物,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接受贪腐千万元,竟然刑期相同。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立法量刑的正当性,是否经得起朴素的正义观的考验?毕竟法律应该体现公众的意志。
所以,法学界对此案评论,主要不是集中在案件本身的适用法律的错误,而是背后的立法的重刑化倾向。也就是说,不是判不判,而是判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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