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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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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5版:先驱文化
霍律师说法系列连载:《影响西方社会的十大名案》之一:啤酒蜗牛案(006)
 作者:苏格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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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英国”、“大不列颠”和“联合国”
  苏格兰属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一部分。联合王国(也就是俗称的英国)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了解他们复杂的法律制度之前,先得了解他们因体制和“宪政”规定而产生的不同称谓。托尼‧史密斯教授第15版《学法》书中介绍了一个让人过目不忘的方法:但凡指英国和威尔士的(England和Wales)都叫“英国”(England)。将英国、威尔士和苏格兰(Scotland)称为一个统一体的,则叫“大不列颠”(Great Britain)。而将“大不列颠”再加“北爱尔兰”(Northern Ireland)的,便成了我们所熟悉的“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 。
  联合王国并没有一套统一的司法制度,英格兰和威尔士采用一种体系,苏格兰采用另一种,爱尔兰又是另一种。但某些方面法律是涵括所有联合王国的,如移民法等等。雇佣(劳资关系)方面的法律涵括范围亦宽,除爱尔兰之外也是统一的。

  3.2 苏格兰法院体系
  苏格兰法院体系虽然复杂,但也离不开刑、民两大块。刑事方面包括高等刑事法院、州(郡)法院和地方法院以及特别和“其他”法院(如和未成年人的相关刑事法庭,军事法庭等)及审裁处。郡法院和地方法院这一块正处于改制中,有可能会合并 。
  需要注意的是,苏格兰高等刑事法院身兼初审和上诉两个职能。初审法院在爱丁堡,格拉斯哥及其他城市设庭;而上诉法院则只设在首府爱丁堡。上诉法院既受理下一级刑事法院的上诉,也可以受理本院自行初审的案件。对于科刑(sentence) 类上诉, 有两名法官听审;对定罪(conviction)类上诉 ,则由三名法官听审。对于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刑事法院是终审法院。这一点与民事法院体系相比有很大不同。
  苏格兰民事法院设有州/郡民事法院 (Sheriff Court)以及高等民事法院 (Court of Session),日文直接将其译作“民事上诉裁判所”,因为它亦身兼初审和上诉两个职能。具初审职能的高等民事法院通常称作“Outer House”,日文译作“外院”;具上诉职能的叫“Inner House”,译作“内院”。
  内院受理来自外院的上诉以及来自郡法院、苏格兰土地法院、审裁处以及“纹章法院”的上诉 。
  对于民事案件,苏格兰终审法院则是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其前身是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四、上议院 (House of Lords)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是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第三章设立,并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前身是上议院,也可直译“贵族院”,因为它对应的是“庶民院”(House of Commons)。上议院创始于14世纪, 1544年始用“上议院”之名。除立法功能外,上议院在2009年7月30日以前亦行使司法职能,同年10月1日起其司法职能由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接收。
  据 2012年10月8日资料 ,上议院有760名议员,与民选的庶民院不同,上议院议员大多为非选举产生,其中包括英国国教会的25名大主教或主教即“灵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其他的则称为“俗职议员”(Lords Temporal)。在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接管之前,上议院亦行使司法职能,就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而言,上议院是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就苏格兰而言,上议院仅为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而刑事的终审权则由苏格兰高等刑事法院行使。
  常任上诉大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自上议院院内选派,行使司法功能。常任上诉大法官不介入政
治争端,以维持司法独立。各类上述案由各受理上诉委员会(Appellate Committees)负责审理,委员会一般由5名上议院大法官组成,成员由首席上议院大法官选定,判决结果于上议院议事厅宣判。任何案件经上议院终审后不可再行上诉,除非事关欧盟法律或欧洲人权公约,则可向欧洲司法院 提出诉讼。欧洲司法院的判决较重法意,与上议院有很大不同,但这都是二战之后的事了。对唐纳秋梅啤酒蜗牛案最终给一个说法的,就是终审法院英国上议院。
  《影响西方社会的十大名案》通过错综复杂、纵横交错的具体案例,通俗又系统地介绍英美法系判例法(又称海洋法、共同法),内容涉及民法、商法、公司法、金融法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经常涉猎的法律法规。本专栏以经典十大案例为主线,涉及判例逾百,这些既可综合分析,亦可以个案来体会。在英美法系这样的法治国家和地区经营事业抑或通常所说的安居乐业,首先必须了解这里的司法环境和“游戏规则”。这个专栏有一部分内容选自作者已经出版的《蓝天白云》(北京:朝华出版社2015版,网购请联络文轩网:winxuan.com)和《海外创出四重天》(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版),但大部分内容来自专门为本报这个专栏所提供的最新文章。涉及文章内容和相关法律问题需要与作者讨论和联络的,请发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或加作者微信(RaymondHuo0292001999)。
  霍建强(Raymond Huo):新西兰高等法院律师;Shieff Angland Lawyers (谢福安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西兰第49、50届国会议员 (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发起人及联席主席。
  《霍律师说法》是霍律师就法律和时事而发表的“说法”,就相关话题泛泛而论,并不针对具体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资讯而致后果,本媒体及文章的作(译)者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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