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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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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4版:先驱文化
《影响西方社会的十大名案》之一:啤酒蜗牛案(005)
 作者: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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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谁该成为被告

  2.1合同关系是诉讼前提
  告咖啡店主,敏捷郎说冤哪,我卖的是别人产的姜啤,而且我和消费者一样,面对一只暗棕色、不透明的瓶子,我哪知道里头有个倒楣而该死的死蜗牛!
  告啤酒生产商,斯蒂文森说冤哪,我直接向咖啡店供货,况且是你的闺密请客,你又没有向咖啡店主购买姜啤,我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因产品品质问题而引起的损伤、赔偿法律那时尚不成熟。在苏格兰和英国以及其他“西方社会”,这类官司通常基于买卖双方因销售而产生的合同关系。但是唐纳秋梅和敏捷郎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为她没有向敏捷郎购买那瓶姜啤。购买姜啤的是她的朋友,而她的朋友既没有喝那杯姜啤更谈不上因此而遭受任何损伤。而两者均和姜啤制造厂斯蒂文森不具备任何合同关系。、

  2.2啤酒老鼠案
  在这样的基础上要想胜诉,必须首先证明被告失职(因被告作为或不作为),因失职而致损伤。
  那时苏格兰因为姜啤而引发的官司并不鲜见,但两个最近的案例显然对唐纳秋梅不利。“木楞”案和“麦告万”案都涉及到生姜啤酒里发现死老鼠。不透明的啤酒瓶里有只老鼠,这不是明摆著的失职吗?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老鼠是在生产过程中装到瓶子里,难道不可以因此推定制造厂在法律意义上的“怠忽、失职”(negligence)吗?但是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的大法官们却不支持这种说法。主审法官中除有一位,其他都认为“怠忽推定”说不能成立,因为生产厂对最终消费者的“操心责任”(duty of care)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产生:第一,他们之间有合同关系;第二,如果产品有危险性而生产厂却明明知道而故意不说(因此可构成诈欺),或者对某类产品因其特殊的危险成分而生产厂对消费者不加以警示(如炸药)。因此那几个喝了死老鼠姜啤的孩子们虽然值得同情,但法律上却帮不了他们什么忙,他们的损失赔偿请求,也被法院驳回,因为法官只能依法断案。因老鼠或蜗牛引发的啤酒案,尚没有成文或判例法可资依据。巧的是唐纳秋梅请的,正是在“木楞姜啤老鼠案”例中刚刚输掉官司的那位律师。《影响西方社会的十大名案》通过错综复杂、纵横交错的具体案例,通俗又系统地介绍英美法系判例法(又称海洋法、共同法),内容涉及民法、商法、公司法、金融法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经常涉猎的法律法规。本专栏以经典十大案例为主线,涉及判例逾百,这些既可综合分析,亦可以个案来体会。在英美法系这样的法治国家和地区经营事业抑或通常所说的安居乐业,首先必须了解这里的司法环境和“游戏规则”。这个专栏有一部分内容选自作者已经出版的《蓝天白云》(北京:朝华出版社2015版,网购请联络文轩网:winxuan.com)和《海外创出四重天》(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版),但大部分内容来自专门为本报这个专栏所提供的最新文章。涉及文章内容和相关法律问题需要与作者讨论和联络的,请发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或加作者微信(RaymondHuo02920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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