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蜗牛案的线条已经清楚:
原告:唐纳秋梅。
被告:斯蒂文森,同名商号的啤酒及其他饮料生产厂。这是本地一家小家族式的企业,厂址离咖啡店不到1.6公里。
原告律师:Walter Leechman,根据音译,我们不妨称他为“立志哥”
5.1 四个诉讼理由
立志哥很了不起,三周前刚刚输掉的“啤酒老鼠案”(即Mullen案)中那几个喝8姜啤喝出老鼠的原告,就是由他代理的。但他并不气馁。他现场勘探,得到结论:“啤酒厂车间蜗牛爬行,爬过的粘滑痕迹随处可见”。因此他提出四个诉讼理由:第一,斯蒂文森作为啤酒和饮料生产厂,“欠缺勤谨注意”,也就是说谨慎不足操心不够管理失当,以至于不能保证蜗牛不会爬到或混入瓶中,因此违背了勤谨注意责任。第二,违背勤谨注意责任的直接后果是生产厂没有一套质保系统,确保那些不透明的玻璃瓶在装入啤酒和饮料前是乾净、无污染的。生产姜啤的用途是供人类饮用,而这样受到污染的姜啤在市场上流通,消费者唐纳秋梅恰好消费了这样一瓶姜啤。第三,因生产厂违背了勤谨注意责任,唐纳秋梅饮用掺有蜗牛的姜啤后噁心、腹痛以至不得不住院治疗直接造成消费者损失。第四,装姜啤的是一个深棕色、不透明的玻璃瓶,消费者最终消费前无法判辩,因此即使
在当时的法律基础上也产生一项“例外”性诉因,原告必须承担欠缺勤谨注意责任 。在当时提出这样的诉讼理由是不容易的。那时对制造厂商因产品瑕疵或品质问题提出告诉,大抵可以依据“怠忽责任推定”,但推定必须满足两大要件:第一是原被告及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第二,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故意隐瞒不告或对某些特殊产品其内在危险性(如炸药)没有公开性警示。但这两个要件都不适用于唐纳秋梅案。说到底,姜啤虽然不如意,但它毕竟不是“危险产品”;况且斯蒂文森也不存在主观故意隐瞒。那该死的瓶子是暗棕色不透明,鬼才知道里面装的什么!
5.2 敏捷郎解除被告身份
在高等民事法院正式庭审之前,有一个“临时性听审”,是为了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以免原、被告正式开仗之后,如果发现没有诉因而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则产生的费用(双方都得请律师加上法院的人力物力)都吃不消。临时听审是在1929年5月21日进行的。有一个小插曲是,唐纳秋梅的律师不但提出500英镑的赔偿外加律师费赔偿,还将咖啡店主敏捷郎列为并列被告,这是6月5日的事。但到了11月19日,原告又取消了对他的诉讼,估计是考虑到两个原因, 而这两个原因均成立:第一,唐纳秋梅的朋友替她点的姜啤,因此唐纳秋梅和敏捷郎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第二,敏捷郎虽为咖啡店主,又亲为唐纳秋梅端上那瓶姜啤并倒给她第一杯饮用,但姜啤玻璃瓶是不透明的,敏捷郎对瓶中内容(姜啤)或随后倒出来的死蜗牛无从辨识。基于敏捷郎被原告拖进了这场官司,解除被告身份后,法庭判原告支付敏捷郎律师费。
5.3 一审结论:受污染食品 =“危险产品”
一审于1930年6月27日在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外院(Outer House)进行。当天做出的裁决十分明确:“作为一个基本原则,食物准备过程中有怠忽行为,当事人必须负责” 。
一审由法官Lord Moncrieff一人独审,他认为销售那些受到污染的食品——尽管理解起来比较牵强——但这样的食品无疑属于一种“危险商品”,而在其制造及销售环节中不得不推导出应尽的责任。失责便导致不同程度的伤害,“而我看不出这样的一个生产商为何不应该承担过失责任,也看不出这样一个生产商为何具备抗辩理
由” 。
这位法官的判定,实际上推翻了当时英国判例法在处理这类案件的原则,也就是任何因食品品质而导致的伤害,追究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必须具备合同关系。
他的判决虽然对原告有利,但看得出他的逻辑起点还是在原地打转,只是认为受污染食品属于“危险食品”,因此“推定”责任方之责任不可推卸。这个在当时食品安全及消费者保护法律尚未成熟的年代,这样的推断是难有说服力的。被告因此上诉。
六、二审(1930年11月13日)
斯蒂文森向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内院(Inner House)上诉。庭审的四位法官是裁决“啤酒老鼠案”的原套人马。虽然3:1(并非意见一致),但最终结果是对被告上诉予以支持。 1930年11月13日做出裁决,“木楞”(即啤酒老鼠案)先例成立,姜啤中的蜗牛和老鼠在性质上并没有区别,所不同处只是一个是啮齿动物(rodent)另一个是腹足类动物(gastropod)而已。对原告唐纳秋梅来说,现在唯一的希望是向终审法院英国上议院上诉。但困难重重。除去经济原因(请律师在上诉法院这个层级打官司,没有坚实经济基础是办不到的),更大的障碍在于“木楞案”这样的先例。直白地说,唐纳秋梅想要赢这场官司,必须首先推翻“啤酒老鼠案”定下的先例。因为英国的判例法,确定的先例具有拘束力。
《影响西方社会的十大名案》通过错综复杂、纵横交错的具体案例,通俗又系统地介绍英美法系判例法(又称海洋法、共同法),内容涉及民法、商法、公司法、金融法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经常涉猎的法律法规。本专栏以经典十大案例为主线,涉及判例逾百,这些既可综合分析,亦可以个案来体会。在英美法系这样的法治国家和地区经营事业抑或通常所说的安居乐业,首先必须了解这里的司法环境和“游戏规则”。这个专栏有一部分内容选自作者已经出版的《蓝天白云》(北京:朝华出版社2015版,网购请联络文轩网:winxuan.com)和《海外创出四重天》(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版),但大部分内容来自专门为本报这个专栏所提供的最新文章。涉及文章内容和相关法律问题需要与作者讨论和联络的,请发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或加作者微信(RaymondHuo0292001999)。
霍建强(Raymond Huo):新西兰高等法院律师;Shieff Angland Lawyers (谢福安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西兰第49、50届国会议员 (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发起人及联席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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