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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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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7版:先驱时评
性侵未成年人案该有精神赔偿吗
 作者:王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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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宁夏教师性侵12名幼女案二审开庭。灵武市乡村教师黄振辛,因犯强姦罪、猥褻儿童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庭审中,12名受害儿童的代理人提起了每人约18万元的心理康复费等诉求。囿于法庭只支持“已经发生”的费用,而前期心理康复费只有1800元。依照判决,每个家庭得到的赔偿将不足两千元。如果接受调解,则可得到5万元的调解款。最终,12名受害儿童家长,选择撤回诉求,签约调解。
  我理解受害儿童家长接受调解的决定。对他们来说,5万元不是小数字,足以砌起一座房了。确实如此,有户受害家庭就用这笔钱建了座新房。尽管他们的女儿身心受到了严重挫伤,说好了这笔钱用在女儿的心理康复治疗上,但贫穷使然,他们才不管这些,12位家长都把钱用在了其他地方。
  这能怪他们无知愚昧吗?不能。如果法院支持代理人提起的每人约18万元的心理康复费等诉求,相信他们会将其中一部分拿出来用于女儿的康复治疗。无奈,法院只支持“已经发生”的费用,他们只能拿到1800元的赔偿。如果想多拿点,就得按照今后产生的实际费用,再次提起诉讼。他们耗不起时间精力,也出不起诉讼费。所以说,他们之接受调解,盖受制于现行法律之故。
  2013年四部委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首次将性侵儿童的精神诊治费用,纳入赔偿范围,并不为多少人所知,甚至连很多法官也不知有此“意见”,因而迄今为止全国鲜有判例。
  众多性侵案表明,未成年被害女童的精神损伤远大于物质损害,若只让性侵者赔偿物质损失,根本无法补偿其对未成年女童的伤害,同时也会折损惩罚犯罪的效果。所以说,法院在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时,将赔偿范围从物质损失扩大到精神损害势所必然,理所应当。
  四部委除了对《意见》相关规定的措辞予以明确,提供配套措施外,最好是能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就精神赔偿的定性、责任、范围和数额等做出解释,以填补现行刑法中的空白。在解决最棘手的赔偿数额问题上,应以最高法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精神受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案件的具体情节,犯罪分子的赔偿能力等因素做出综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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