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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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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5版:先驱时评
从惩治富人逃税改革个税
 作者:李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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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个税改革,又有新动向。报载,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适时提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修法建议。此前有30位代表提出议案,称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滞后性日渐凸显,工薪所得的起征点仍需提高。
  个税是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个税征缴是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槓桿,因为牵涉面广,影响重大,所以更须公平。现行个税征缴制度存在许多问题,起征点过低是其中之一。2011年开始中国个税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这种上调在当时来看很有必要,到今天,已经明显滞后。月收入3500元能干什么,都是些什么人?大都是缺乏安全感的工薪阶层。
  一位年轻的大学老师告诉我,他每月4500元工资,扣除各类保险和个税拿到手的不到3000元,在武汉这样的繁华城市,一个月一两千块钱能干什么?不敢逛商场、不敢谈恋爱、不敢生病,这就是现实。这还是在体制内,一些产线工人对此“更不理解”。工业园区里,很多工人面无表情地机械劳动,辛辛苦苦加班熬夜,月底账面上的四五千块钱,因为缴纳个税而被剜去一大块。银行不由分说直接扣税,让你连犹豫的资格都没有。
  与此相对应的是,很多富人却可以变通逃税。不必问我要证据,每年各地税务部门查处的大批逃税案例就是例证,而这仅仅是冰山一角。现实的情形不容乐观,权威统计显示:工薪所得占个税之比已达60%以上,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独资和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和股利所得、期权所得等个税类别,最高只收取20%。
  “劫贫济富,让穷人更穷、富人更富”,显然不是税收政策的初衷。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税收征缴制度设计上欠缺考虑、不够科学,展现了它不好的一面;二是制度本身的优良一面,即对穷人富人进行公平征税的制度设计失灵——穷人固然是没有能力逃税的,但相当一部分富人却有各种打通关节的能耐,各种“合理避税”的手段。
  在一些发达国家,逃税可耻,甚至是“不能被原谅的”。为什么在中国,逃税有时竟被视作一种“能力”,当成一种“理所当然”?说到底,还是惩戒力度不够。税法明确了逃税漏税的追究措施,刑法对此也有硬性规定,不论是工薪基层还是先富阶层都必须依法纳税,凡是违法犯罪必须受到依法严惩,没有商量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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