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廖小波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廖小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因二审期间,廖小波检举了自治区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同时在一审期间检举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鸿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也属实,两案在广西有较大影响,可视为重大立功表现,结合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全部退出受贿所得等其他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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