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热点回顾
2015年11月17日
新闻内容
第C05版:先驱时评
因言被撤职的内容能公开吗
 作者:刘海明 

浏览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省纪委11日通报6起典型案例。其中,湛江市岭南师范学院英语系副主任梁新生,近年来在新浪微博上发表多篇言论过激的博文,有损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5年7月,梁新生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被免职的梁老师,受过高等教育,应该懂得言论有边界的道理。法律禁止传播的言论,诸如分裂祖国、挑拨民族矛盾以及攻击政府的言论,还有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治国正当时的今天,如果这位老师的微博言论触犯了现行的法律,那么,通过法院的立案审判,做出符合法律条文的惩罚,确实应该。
  耐人寻味的是,这个消息由地方纪委部门率先披露。对梁老师的惩罚,也不是法律惩罚,而是行政撤职。如此处罚,究竟是他的言论危害没有违法,还是触犯了党内的纪律,不免让公众有点如坠雾里。
  法治社会,公民的言论表达权,得到了宪法的保护。当然,言论表达权具有相对性,不容许那些满嘴跑火车的、不着边际的胡言乱语;不支持和道德法律背道而驰的言论。一个人的言论、观点,只要在法律的禁区之外,哪怕是刺耳的声音,允许他说出来,总比唯唯诺诺假装无话可说更可取。何况,稍微懂得舆论学常识的人都清楚,人们的自由表达,是社会稳定的缓冲阀,因为这有利于民怨的倾诉。
  梁新生被撤职,因为公众不知道他究竟说了些什么,所以这个新闻吊起不少人的胃口:“点击进来就是想看看他发表了什么,结果啥都没有。”“到底说了什么,不能公开公布,让老百姓也判断一下!”
  时下,微博舆论场不乏语言暴力现象,这样的暴力现象让一些人不敢轻易发言,甚至离开了微博舆论场。违反法律的激烈言论要受到处罚。现在,一些对官方作为有异议的言论被销号甚至受到单位的行政处罚,问题在于那些满嘴骂骂咧咧的“爱国”言论,好像很少有被销号,也很少在单位受到撤职处理的。个别老师对和自己意见不合的人拳脚相加,至今也未听说受到处理。这样的悬殊待遇,是不是一种言论表达的不公呢?公开梁新生老师被撤职的具体言论内容,天会塌得下来吗?不会的,广东纪委何不顺应民意,趁机来次舆论素养的普及教育呢?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姓名: 验证码:
    最多200字。 当前字数
CopyRight 2003-2015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新西兰中文先驱报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在线投稿 | 使用守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