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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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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5版:先驱时评
住建局处长的地产商爸爸
 作者:林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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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需要报告的官员个人事项,包括十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最牵动各方神经以及容易引发热议的,是财产状况。这些年,官员财产公示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有人说,这有助于反腐;但立刻就会有人反驳说,这是“走过场”。而被揭露出来的贪官污吏们的财产状况,似乎也在印证著这“走过场”的说法,因为这些贪官们也曾经是报告过“个人有关事项”的。
  日前,江苏泰州的一次任前公示成了热议的焦点,因为其中一位拟提拔的处长同志名下居然有4套总面积5000余平米、价值2000余万元的房产。处长同志很坦荡,因为这些房产都来自“父母赠与”,而处长同志的爸爸有个名字叫“地产商”,这些房产都是人家爸爸开发的。这位处长同志很显然是重视这次提拔的,个人事项大概也是如实申报。有一点,我想这位处长同志心里一定很清楚,亦即:这几套房产一公开,自己便会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但他一定有底气,因为来路正,所以不惮于公开。
  处长同志的底气大约来自两点——其一,爸爸是地产商,父子间的财产赠与没问题;其二,爸爸已经保证没有以孙子或是儿媳的名义搞过股份公司,这也没有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有这两条垫底,换谁谁也不怕查,请大家尽管质疑。
  在对这位处长同志的网络质疑中,绝大多数人抓住的都是那价值2000余万元的房产。但新闻中显示,这位处长同志现任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处处长,拟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也就是说,处长同志的现任与拟任职务,都与房地产密切相关。在媒体报道中,处长同志自称其父在姜堰搞房地产开发,而姜堰是泰州市辖区。那么,我的问题来了——处长同志的任职与其父的地产商身份是否有冲突?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处长同志的任职是否应该有所迴避?
  我不是研究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法的,这两个问题我没有答案。我仍然愿意相信这位处长是位好同志,也愿意相信一旦出现迴避相关问题当地会遵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但在这两个相信的基础上,我还是希望处长同志或当地有关部门能把上述两个问题说说清楚,毕竟这其中有著利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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