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7日,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70万余元,首付款81万余元元,剩余房款189万元将以贷款方式支付。2013年3月27日,双方和某银行北京通州支行签订合同,房地产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
2014年3月8日,李先生搭乘马航MH370航班由吉隆坡飞往北京,该航班至今失联。因李先生失联,其贷款未偿还,银行向房地产公司发出个人贷款履行保证担保责任通知书,房地产公司代李先生清偿拖欠至今的贷款本息11万余元后,以商品房买卖为由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解除和李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李先生支付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金66万余元,此外还要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移交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房屋腾退后将交还给房地产公司。
李先生妻子和母亲得知诉讼后,向法院表明,她们在李先生失联后精神非常痛苦,此房屋系两人唯一住处,并表示待李先生情况明确或赔偿完毕后可以继续偿还贷款。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根据马航公司的搭机证明,李先生所乘飞机处于失联状态,李先生的法律地位及属性处于未确定状态,由于被告李先生法律属性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经办此案的法官说,此案中,由于李先生状态不明,他所有的民事诉讼关系同样不明。因此,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被驳回。依据法律规定,李先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亲人或有民事关系的人,可在李先生失踪两年后提出申请其失踪。李先生确立为失踪状态后,法院将会根据法律指定财产代管人,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可以提起相应诉讼。如果此后李先生被确认为死亡,房地产公司也可以提起相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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