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原《武媚娘》一剧之所以能够正式播出,必定是获得广电总局正式审查并批准之后才有可能,其播出是完全合乎现有法规及行政程序的,不然,就兹事体大,对制作方的处罚不是什么重新剪辑的问题了。既然广电总局正式审查并批准原《武媚娘》版本可以播出,又怎么可以禁止其播出,待其接受新的处罚后才允许再度播出呢?施政岂能如此随意?
当然,作为主管机构的执行者们主观上可以有各种个性,有的沉稳老成,有的随意随性,但这都是个人的事情,当其行为作为机构的行为,就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重新剪辑处罚意味著否定了广电总局自己原有的审查通过和批准播映决定,相应的是,广电总局也就需要承担这种自我否定的责任。所谓责任有两个方面:一,赔偿《武媚娘》一剧制作方、播出方由于处罚令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二,对原审查、批准者们进行行政处分。广电总局必须要做到这样两个方面的自我责任追偿,相应的行为才会是合理的,田进副局长的回应也才可以真正具备公众说服力。
对于公众而言,上述第二个方面更加重要,公众并非投资利益关系人,但政令是否有信则关系公众利益。
原来正式审查并批准《武媚娘》一剧播出是一政令,这一政令岂能朝出而夕改?政令无信,公众就会无所措手足,社会发生混乱。并非凡出政令就一定没有错误,有错未必就不能更改,但所谓更改按照俗语说就是自打耳光,自打耳光不能把手高高举起而不落下,一定要落下,有响亮的声音发出,让大家听到才行,也即广电总局如果试图更改自己的原有政令,就必须严厉处分原审查、批准《武媚娘》的责任人,并公布于众。这样虽然属于朝令夕改,但也还属于有信于民。不能做到这样,一切就都是枉然。
无论怎样的体制,政令不可朝出而夕改都是自古吏治之大防。为什么呢?因为政令对于官吏只是一句话,长期高高在上,坐在办公桌前,不諳民生人心,往往会产生更改一句话很容易的幻觉,却不知道因为一句话的更改,重则可能导致江海倒流、雷霆万钧,轻则可能导致很多人对灯哭泣、钱财荡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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