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场景其实一点都不陌生,似乎已成为了许多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事件的标准走向。通常,在发生类似的丑闻之后,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方极尽力气推卸责任;间接责任方顾左右而言他,甚至出面来封口和抹稀泥;部分被害人家属,努力避开调查甚至将受侵害的孩子带走;而围观者们,则更是以各种香艷而诛心的揣度,抹黑受害者,让她们伤上加伤。这些行为,从客观上起到了为“强姦犯讳”,大家对此事避而不提,最终的结果,便是在不自觉中成为强姦者的同盟,既掩护了做恶者,又为社会正义的实现,增添了实实在在的阻碍和麻烦。
这种不可思议的荣誉观,直接导致了许多事情的处置过程,是沿著“摆平”的方向进行。整个事件的处理节奏,就是向著“没人闹”的方向进行。在这样的过程中,作为最弱势的受害者家属,在孩子受到伤害已成为既成事实的前提下,在“追究”就受到伤害,“沉默”就能带来利益的利害风向标面前,打脱牙齿和血吞地选择了屈辱但还算实惠的处置条件。这并不怪他们势利和怯懦,因为这是一种接近于伤害最小的选择。相比于为真相鱼死网破最终一无所获的结局,这种在物质方面得到了补偿的次好结果,其惨烈度要小得多。因为,由于古已有之的贞操节烈观念,在很多观者眼中,被强姦本身,就是不容饶赦的罪过。被害者所受的舌尖上的惩罚,其疼痛度远比让伤害者受到法律惩罚的疼痛度低。至于那些避过惩罚的畜牲是否还会伤害别的不幸者,就不是他们考虑的问题了。
这也许就是为什么性侵者的行为成为众人皆知的“秘密”,却还能在小镇上为所欲为的原因。相比于强姦和性侵这件事本身,来自各方的沉默或避讳,甚至有关方面在语言飘忽的解释,才是更可怕的事情。行文至此,忽闻央视网报道称:山东有关方面已给出“现有证据证实黄某等四人与焦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候没有强迫行为,且焦某当时已经满14周岁,故黄某等4人不构成强姦罪”的结论,让人忍不住朝本文题目的方向,又大想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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