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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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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4版:先驱博客
官员收100万捐寺庙算不算受贿?
 作者:风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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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餘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
  按黄志光在法庭上的供述,该100万的具体来龙去脉如下:2006年黄志光母亲去世后,黄在海丰县莲花山的鸡鸣寺给其母亲超度。住持告诉他寺庙需要维修,希望其可以找一些老闆来支持。不久,黄志光在与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亚鹤喝茶时提及此事,李当即表示愿意捐款200万,其中100万以黄志光的名义捐出去。
  从《刑法》385条表述的受贿罪构成要件看,确实并未涉及受贿之后将受贿款用于何处的问题,换言之,一旦受贿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定性。因为从受贿角度看,只要具备相关法律要件,无论将受贿的钱财用于何处(包括慈善捐赠),都不影响受贿定罪;退一步讲,从100万元捐寺庙的具体用途看,黄志光捐赠的目的不排除是为自己及家人积攒功德或为了洗钱(通过捐赠寺庙洗钱也不是什么新鲜事),这本身就带有功利性,不能成为其脱罪的理由。
  如果按黄志光方辩护律师所说“这笔钱没进黄志光腰包,黄不过掛个虚名,不能算贿赂”,那么这笔以黄志光超度其母名义捐赠的100万元,为何要在佛石上刻下自己名字,供香客跪拜敬仰。当前的“受贿”方式越来越隐蔽,直接收受钱财的“受贿方式”越来越少,更多的是通过收会员、房产、美色、捐香油钱等越来越“高级”的手段来达到“受贿”的目的。但无论是通过“直接方式”还是“间接手段”,都无法改变权钱交易的事实!
  更何况,从法理上讲,行为人只要将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的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至于这些违法犯罪所得是否用于公务或捐赠,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而只能作为法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的一个情节,这是一个并无争议的法律常识。从这个角度来说,广州市检查院的次“较真”,对全国官员都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如果商人以官员之名捐,而本人并不知情,可以不追究。但如果官员知道或者收了之后去捐,就另当别论了,这是因为收贿在先,然后才产生的捐赠。之后的行为是对赃款的处置行为,是追究责任的从轻处置行为,至于将这笔钱款用于何处、何目的,可能与其犯罪情节的轻重量刑有一定关系,但是不能改变受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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