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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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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先驱深度
从慎用武器到敢于亮剑中国警察如何开对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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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家明是北方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一名警察。5月22日,他将参加为期三天的一次特殊培训,重点是,接触久违了十餘年的老伙伴——枪。
  被公安系统内部称为“大练兵”的“依法使用警械武器专项训练”,从2014年4月初开始,由公安部统一部署,在全国公安系统全面展开。
  在即将到来的这次培训中,朱家明被允许打20发子弹,“可以找找感觉”。他不确定自己的枪法现在如何,但相信拆卸应该没问题。
  11年前,公安部施行“五条禁令”,中国枪支管理骤然收紧。五条禁令有两条涉及枪支管理,若违反,不仅当事警察受罚,还要追究领导责任。此后不久,朱家明按单位要求,把配带了五年的手枪上交,至今再未碰过。在中国警察当中,像朱家明这样多年未碰过枪的不在少数。
  在近期暴恐事件频发背景下举行这次专业培训,被视为中国警察用枪观念转变的一个风向标——由“慎用武器”转为“敢于亮剑”。

  昆明事件:转折点

  两个多月前的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被认为是推动此次公安用枪观念变革的一个转折点。
  3月1日,昆明火车站发生暴徒持刀砍人事件,据央视报道,杀戮共持续12分鐘,而警察在事发3分鐘即赶到现场。在事件中29人死亡,143人受伤。
  最早赶到的警察大多没持枪,一名配枪的警察打光了全部6发子弹,未击中暴徒,反被暴徒砍伤。其他警察则只能用警棍和防暴叉与暴徒搏斗。一名警察甚至高喊“来砍我”吸引持刀暴徒。
  直到一位持枪特警赶到现场,警方的不利形势才得以扭转。这位特警在15秒鐘之内击倒5名持刀杀来的暴徒。不过,在后来接受央视採访时,该特警却说了一段让不少同行“心寒”的话:“……把这伙人击毙以后,我还在考虑,我自己这个枪是不是开对了,但是看到从火车站方向,一条一条的尸体抬出来的时候,我自己心里面稍微有一点安慰……”
  湖南一名基层公安局前局长告诉记者,昆明事件中所暴露出的警察配置、使用武器方面的不足,在公安系统内部引起强烈震动。“敢于亮剑”的呼声之强,在公安系统可用“从上到下、从下到上、上下呼应”来形容。
  然而在此之前,鼓励警察用枪的内部呼声一直被“滥用枪支”的舆论所压倒——但凡与枪与警察相关的事件均会成为社会热点。近年来媒体关于警察用枪的报道中,留给公众最深刻印象的字眼是——滥用。如福州枪案、昆明蒙自枪案等。其中以贵港事件的影响最为恶劣。2013年10月28日,广西贵港警察胡平在醉酒后向一对螺螄粉店老闆夫妇开枪,导致怀孕数月的老闆娘死亡。从“慎用武器”到“敢于亮剑”中国警察如何开对枪胡平被判处死刑。
  与外界的观感相反,多名接受记者採访的警察却认为,近十几年来,在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下,中国的滥用枪支事件其实很少。相反,多数警察一直处在一种“不愿动枪”、“不敢动枪”、“不善开枪”的尷尬境地,并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2011年1月2日,山东泰安,两名警察和一名协警在侦查一宗命案时,被嫌犯用猎枪打死。三人当时均未配枪。
  2013年6月22日,上海一化工厂发生命案,作案者在杀人之后,又持枪返回作案现场,再度枪杀3人。值得一提的是,正在现场开展侦查工作的警察当时并未配枪,靠赤手空拳将其制服,其中一名警察被击伤。
  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特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林讲述了前几年发生在当地的一个案例:几名警察乘车追逐两名毒贩,不料毒贩身上有枪,警察中却只有一人携带有枪。双方发生对射。为了迷惑毒贩,警察曾轮流使用一支手枪在不同地点开枪,以让毒贩误以为警察有很多枪。好在毒贩所用的并非制式手枪,在射出第二发子弹后卡壳。追击的警察因此逃过一劫。
  对于昆明事件中警察开六枪未能击中暴徒,王林认为“很正常”。他说,作为一名有8年警龄的特警,如果在事发现场,也不敢保证能打中暴徒。
  “实战与训练完全是两回事,它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更是心理问题。”王林相信,不管内心多么强大,每一个警察都会把第一次实战开枪的情景记一辈子。
  不过,有的警察连“第一次”经验都没有。
  理论上,如果因工作需要用枪,警察可以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也多会批准。但现实中,大多警察却宁可不提出申请。
  按朱家明的说法,枪一旦到手,就成为一个烫手山芋。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枪支严禁“人枪分离”,这意味枪一旦到警察手中,就得24小时携带——不能放在家中,也不能出入饭店、商场、歌厅等场所,不能参加朋友聚会,更不能交给没有持枪证的人代替保管。作为“第二生命”,枪支一旦不慎丢失,对于警察而言,轻则纪律处分,重则脱警服坐牢。
  如果在执行公务时开枪,则面临更大的麻烦——必须立即上报。检察院可能介入调查。而一旦成为调查对象,开枪的警察多会被同事嘲笑,认为是没事找事。
  朱家明坦率地说,在抓捕嫌犯时,即使手中真的有枪,他也不会开,宁可让嫌犯跑掉。
  在不愿持枪的氛围下,部分警察甚至不申请持枪证。山东省某县公安局法制科警察高芳告诉记者,从警16年来,她一直没申请持枪证,也不觉得有什么不妥。她听到一位专家在上课时说:不配枪其实是对警察的保护——也是对领导的保护。

  两难困境

  2014年5月15日,在公安系统“敢于亮剑”的氛围中,云南昭通市镇雄县警方将一个驾驶车辆堵镇政府大门的男子击毙,开枪警察当日即受到昭通市公安局表彰。然而,与广州火车站警察击毙砍人者获得普遍赞誉不同,这起事件却引起舆论质疑。
  记者注意到,云南警方近年来在各种涉枪舆论事件中一直饱受非议、进退维谷。警察一方面面临“不敢开枪”的指责,另一方面又承担“枪支滥用”的风险。
  在昆明事件中,击中五名暴徒后曾一度纠结开枪是否“开对了”的特警队员,来自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同样是在官渡分局,曾因一起警察开枪事件惹上了官司:2007年1月22日凌晨,民警在追一名犯罪嫌疑人时,鸣枪警告无果后,开枪击中该嫌疑人并导致其死亡。事后,警方给予家属7万元民事赔偿。但家属仍将官渡公安分局告上法庭,索赔42万餘元。据原告代理律师透露,原告最终打赢了官司。
  2009年2月13日晚,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警察吉忠春醉酒驾车,因倒车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吉忠春拔枪朝对方射击三枪,致其当场死亡。吉忠春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因认定有自守情节改判死缓。
  吉忠春事件发生后,蒙自县公安局向全县人民道歉。一个月后,云南省公安厅出台了“六条警规”。其中对“滥用枪支”者,作出比公安部“五条禁令”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对直接责任民警一律开除,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免职,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撤职,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责成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然而,有持疑议者认为,由于该规定极其严厉,且没有对何为“滥用枪击”作出明确界定,故可能进一步加剧民警的“害怕用枪”心理。
  2012年2月23日,云南省猛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景洪市一个毒贩窝点实施抓捕,缉毒警察柯占军儘管持有枪支,但在与一名毒贩肉搏过程中,被另一名持枪毒贩击中牺牲,枪亦一度落入毒贩手中。
  一年多后,昆明事件暴发,警方“不善用枪”的弱点充分暴露。而时过境迁,当警方内部强调“敢于亮剑”时,又发生了镇雄枪击事件,滥用枪支的指责再次将警方推至风口浪尖。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讲师傅达林对中国警察用枪问题多有研究。在他看来,中国警察用枪的两难困境,其根本原因是中国内地对警察用枪的法治化规制并不成熟。
  傅达林说,警察临机判断能力不强是当前中国民警用枪方面最大的问题。而开枪之后缺乏事后评估,就导致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香港则注重事后的教育培训,把每一次开枪都当成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我们呢就要么是表彰,要么是处理,这样下去无助于能力的提高。”
  记者瞭解到,警务实践中,只有在明确犯罪嫌疑人“有危险”的情况下,才给出警民警配枪。但什么情况才算“危险”?“危险”到什么程度才配枪?一直未有明确答案。按惯例,通常是提前获悉犯罪嫌疑人有枪时出警警察才配枪。然而,泰安事件却成为这种惯例的反面教训: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手中有枪,但警方并不知道,如不配枪出警会付出惨重代价。
  记者採访多名一线警察瞭解到,在实践当中,警察惟一明确可以配枪、用枪的,就是劫持人质案件。其它情况均未明确,而实践中“不明确”通常就意味著不能配枪、用枪。
  刘建能认为,在警察用枪方面,比领导表态“敢于亮剑”更重要的,是制度上的保证。其中,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用枪规程是当务之急。他以婚姻法与条例作比较来反衬后者的不足,“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可以结婚,如果它规定『男女生理成熟就可结婚』,那就麻烦了。”
  李大金告诉记者,美国的警察,每人都有一本“操作手册”,里面有明确、细化的关于如何使用枪支的规定。而中国的110手册中,却并不含枪支操作内容。而在现实当中,110出警不持枪也早成惯例。
  因此,对于当前公安系统内部鼓励用枪的导向,李大金心存疑虑:“领导今天说『敢于开枪』,但万一出事,会不会又说:我让你敢开枪,没让你乱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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