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来说,姚明最近和汤臣倍健公司签约是在2011年,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今年3月15日才正式实施的。之前的法律法规,虽然也明确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但主要集中在食品卫生领域,并没有涉及保健品行业,覆盖范围有限;“新消法”虽然涵盖了所有的消费领域,但今年才开始实施。一般情况下,法律的溯源力是有限的,这就意味著,冯长顺对姚明连带责任的起诉,赢面并不是很大。
赢面不大,并不意味著价值不大、意义不大。“姚明被诉”摆到台面上来探讨,就是对明星代言价值观的一种普及与警示,即明星应该学会怎么去代言产品——什么样的产品可以代言,什么样的产品需要谨慎代言,这是每个明星及其经纪团队都必须思考的问题。
与此同时,“姚明被诉”也是一堂很好的法律宣传课。“新消法”虽然明确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但仅仅是一种纸面上的呈现,这很难被人记住。若希望其更加深入人心,需辅之以现实案例。如今,“姚明被诉”一案,则很好地填补了案例缺失的遗憾,为明星代言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做了一次很有价值的宣传。
这就意味著,“姚明被诉”一案理应给明星代言带来警示价值。作为公共人物,拥有万千粉丝,他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在这样的境况下,明星代言绝不能再过于随便,而应保持必要的理性与谨慎。
毕竟,明星代言的产品,一旦出了问题,不仅会有损自己的公共形象,还可以给粉丝们带去不必要的伤害。这背后的利益关系,每个明星代言前,都应进行必要的权衡,再决定要不要代言。
诚如专家所言,明星代言不是艺术活动——上去摆几个造型,说几句好话即可;而是一项法律行为——明星的任何言语和行动,均与被代言的产品捆绑在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这样的常识,理应为每个明星所记住,并贯彻执行。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规范明星代言行为,以免给公众带去不必要的社会影响。而这,显然是“姚明被诉”案带来我们最大的啟示。倘若这能给明星代言带去更多的反省,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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