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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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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4版:环宇快讯
兰州五市民起诉水厂被驳回法院称不具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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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发后,当地五居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因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另外,兰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佈会称,从15日下午3点解除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转入正常状态,并首次承认供水企业监管不力。
  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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