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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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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2版:先驱博客
冯小刚是否该被问责?
 作者: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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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大家热议春晚之际,清华大学的肖鹰教授发表公开信,直接把矛头对準春晚导演冯小刚。看完春晚,我也是赞同肖教授的观点的,特别是在比较了“蓝鲸财经记者工作平台”发佈的那篇题为《春晚被疑沦为华谊利益输送大平台》一文后。只不过,要相关部门对冯小刚问责,我建议肖教授还是别抱太大的希望。
  通常而言,“问责”是个法律词语,是指相关部门对违法乱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它有依据公权力或者法律的具体授权而“责问”他人之意。违法乱纪的行为事实往往是问责的前提,上下级之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容易发生问责关係。所以,问责冯小刚,首先要弄清楚冯小刚与今年的春晚是什么关係。
  冯小刚是如何当上春晚导演的,似乎并没有经过一个严格公开的选拔程序,但中央电视台确定人选后也没有人再发质疑。冯导本人不是中央电视台的工作人员,中央电视台与他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间的隶属关係。按照一般常理分析,冯小刚与中央电视台应该是一种委託合同关係,即前者受后者委託导演春晚。儘管我们无法见到该委託合同的内容,但鉴于春晚难办,很可能委託方只有非常宏观的指导性条件,不会要求受托方保证春晚的效果如何如何。
  问题或许正是出在这裡,在没有“竞争上岗”的情况下,上岗者不会答应一个具体明确的超越以前的目标。甚至于如何用人,上哪些节目等,都是受托人说了算。这样一来,无论春晚社会效果如何一般般,是否“私人订製”,都抓不到导演者的“辫子”,有关部门又能如何对其问责呢?而春晚的效果正是春晚的价值所在,是春晚品牌的价值源泉。如果春晚办砸了,或者办得很不成功,应该有人担起责任,以保证来年的春晚能够更好。只不过此等责任更多意义上是职业道德上的责任,而难以追究法律责任。
  结合此次春晚的人选和节目,根据肖教授的论证,冯小刚导演确有“私心”之嫌。如果此等效果的春晚一般的导演也力所能及,那又何必惊动冯导这样的大腕呢?只要多数观众能够认识到这样的春晚是在透支观众对导演的信任,那这也算是一种问责吧。对于这样的问责,春晚导演是应该具有心理準备的。
  当然,对于选择春晚导演的中央电视台而言,做不到问责冯小刚,至少应该考虑一下下一次找人要多一点公开、公平和公正。越是影响力大的节目,越应该讲求这一点。否则,也应该接受公众的问责,而且是更严厉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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