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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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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2版:先驱播客
尊重黄家不原谅凶手的情绪
 作者: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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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复旦大学177名学子为投毒者求情引发热议时隔半年,一封出自犯罪人林森浩手写的道歉信,12月1日再次通过媒体传播给大众。这封写给黄洋父母的道歉信,以“人生若只如初见,那该有多好”为叹,表示“对不起叔叔阿姨,给你们跪下谢罪”,“希望你们能谅解我的灵魂”。
  12月8日,复旦投毒案二审将在上海高院公开庭审。而在此前,公开的报道显示,林森浩父母三次寻求当面向被害人黄洋父母致歉,均遭黄家拒绝。
  无论出于丧子不堪回首的痛心,还是出于拒不原谅的坚持,黄洋父母多多少少承受著某种类似于人情道义上的舆论压力。林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经明确表示,“林家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争取得到黄家的原谅”。在逝者已逝的既成悲剧面前,不少人将黄家以及希望杀人偿命的人们愿不愿意原谅、包不包容罪犯,当成了对另一个生命冷漠、甚至丧失了同情心来施以道德压力,这种强加于人的情绪是相当野蛮的。
  曾经的两个高材生,一个命已消逝,一个生死未决。旁观者中,有“死则死矣、生则亦怜”的同情心,是真实的。那种感慨黄家悲剧不可回天、希望不让另一个家庭悲剧重演的情绪,也有著朴素的善意。但是,人情的伦理与法治的伦理是不是在同一个评判的标准上,却是另一回事。如果善意的愿望是希望法治为这一个高材生、这一个家庭网开一面,那么,这种善意便是在寻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例外,即便它是朴素的、善良的,也会因为给受害方父母所造成的道德压力,而客观上构成某种不带恶意的伤害。
  如同复旦学子联名上书司法机关表达诉求一样,林森浩的跪下谢罪道歉信,也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但法律的天平,不能因为舆论的情绪而应声倾斜;司法的公正,应该不会因为诉求声音的大小而受到干扰。这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公平与正义,也是表达诉求与情绪的公民应有的法治素养。
  尊重并理解黄洋父母拒不原谅的权利和诉求,是拿同情心说事、拿人性与道德说理者所应该把持的基本人性,也是一种道德素养与法治素养。如果将面对杀人罪犯可能面临的极刑不持包容与同情的态度,就给对方戴上“人性麻木、漠视生命”的道德枷锁,那么,这本身就是一种对人性和生命含义的扭曲与偏执,所谓包容、同情与道德,也因为对法律的漠视而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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