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历史的战国古剑
近日,一则「陕西男子上交3千年历史战国楚剑获政府奖励500元」引发非议。为什么人们对这个事情很有看法,问题又出在哪?「上交文物」被视为正面宣传
在中国,凡是「挖到」的文物,基本都属于国家。按《文物保护法》:「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缴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因此,长期以来,上交文物都被作为一种正面行为进行宣传。这次「上交战国古剑奖励500元」虽然是个很有看点的社会新闻,但本质上也可以视为一种宣传,如最初报道里提到的——「事后,李磊的好多同事都认为他笨,捡到宝贝还上交了。尽管当时有人愿出十多万元来买这把古剑,但李磊说,他经常看一些法制类节目,知道文物是国家的,所以他就毫不犹豫地上交了。」
像这样的正面宣传可以很轻易找到,如「陕西农民主动保护上交文物蔚然成风」、「鲁甸村民上交文物受表彰」、「村民干活时挖出编钟拒绝20万元收购上缴国家」等等,并且时不时还有些「警告」性质的宣传,如在报纸上宣扬「地下埋藏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发现者上交国家是法定义务」等等。
「奖励500元」成焦点
这则「上交战国古剑」新闻很火,但从网友跟帖来看,关注点基本都在「奖励500元」,有觉得奖励太少的,有调侃上交者太傻的,还有人猜想这里是不是有什么被迫成分。理由很简单,虽然这把剑到底值多少钱大家不清楚,但既然是3000年古剑,想必比500元人民币价值还是要高出许多的,就这样「白白」交给国家,难免有些想法。事实上,相比起看到的正面宣传,有关上交文物的负面消息说不定更多,由此产生的纠纷数不胜数,很大程度上原因都在于「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往往与上交者的想法差距过大。这样的新闻随便就能搜到——
「近期,宝鸡、商洛两地有群众发现文物后上交当地文物部门。随后,两地文物部门也对上交文物者进行了奖励,只不过一个奖励500元,一个奖励10000元。同样都是上交文物,为什么奖励差别如此之大?这也引来很多人的关注热议。」
「2001年底,满城县村民康增福取土时发现了一件青铜器皿,并上交至满城县文物管理所。可是,上交的这件青铜器文物级别到底几何,尽管从满城县文物管理所拿到了文物鉴定证书,但康家人对此仍怀有疑问,并由此导致奖励到底应该有多少的分歧。据康家人透露,他们为此找了近10年,双方关系已经弄僵了。」
「1975年,20岁的他意外挖出15件文物,上交后被许诺奖励,然而承诺至今没兑现维权近40年,一直没结果,他很窝火:『本是光荣的事,倒成了精神伤害』从20岁到58岁,霍想雨一直在讨要奖励。」
类似的新闻还有很多,大多都是奖励太少而产生的纠纷。
「文物须上交,不交则罚款」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如前所述,都是认为「上交战国古剑奖励500元」荒谬在不对等。
因此,当听说「很多国外法律承认个人可以占有文物」时,很多人便觉得有道理。有媒体还具体列举了例子——「如,法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内发现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德国《民法典》第984条规定,长期被隐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发现,且因该发现而被占有的,所有权的一半由发现者取得,另一半由该埋藏物被隐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
但这个说法显然是存在问题的。例子里提到的是埋藏物,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埋藏物确实归于私人,这与实行土地国有制的中国有根本性的不同。但必须指出的是,埋藏物并不等于文物,所谓文物,是附著了人类社会的活动痕迹,集结了前人的智慧、艺术、审美,含有艺术价值、研究价值的东西。这些价值属于一种公共利益,如果是无主的东西,一般不会因个人的发现或先占而所有。因此各国各地区一般都规定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说「公家」。
当然,尽管如此,不少地方跟中国还是有所区别。例如很多地方都规定了要给予发现者或土地所有者补偿等等。具体就比较复杂了,如德国由各州自行规定出土文物所有权,有的为政府所有,也有为土地所有者所有,还有折中规定为州政府所有,但需给土地所有者一定补偿。对于有争议的出土文物所有权问题,当事人可以随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而日本相关文物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化财产,国家给予发现人相当于该文物埋藏物价值的报酬,如埋藏物是在他物中发现的,该报酬由发现人和他物所有权人均分。
跟中国大陆这种比较苛刻的文物上交制度相类似的,其实也有不少,典型的就是台湾地区。台湾「民法」第808条规定「发现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但第809条规定得很清楚「发现之埋藏物足供学术、艺术、考古、或历史之资料者,其所有权之归属,依特别法之规定」。这个特别法就是「文化资产保存法」,其第74条规定「发现具古物价值之无主物,应即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采取维护措施。」这其实与中国大陆规定的「上交」是一样的,如果不通报,按第98条罚则,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采用类似制度的,还有墨西哥等地区。
执行效果有问题以公益的名义将无主文物强制充公,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未必有什么问题。但从经济学或者说行为学的角度来看,这一做法则可能有很大问题,不能达到理想效果。台湾当地的「县议员」就曾指出,「根据规定,民众一旦发现历史遗迹或有价值的古文物时,必须立即通报县市政府,若未通报即算侵占国家财产,这样的规定恐怕反而会让人不愿意通报,因为发现的东西有价值,乾脆私下自己拿去卖掉。」
「以发现潘氏澎湖鱷的民众来说,发现至今两年过去,县府没给任何奖励,让人觉得很不值,早知道发现的是这么有价值的古物,快点拿去卖掉,也不必现在生活还苦哈哈的。」
台湾「文化资产保存法」其实也规定了奖励制度,但执行起来与大陆「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这一条款类似,并没有明确的细则。上面提到的古生物界重大发现「潘氏澎湖鱷」,最后不过就得到了2万元新台币的奖励,还拖延了很多年才发。
这种政策造成的结果就是,「渔民出海捕鱼,常常从渔网中捞出瓷花瓶等古文物,发现者从来不通报,因为通报后东西就不属于他,所以一捞到古文物,赶快私下论斤秤两的卖掉,至少还有点收入。」
这点大陆也基本一样,前面提到的「近40年来一直在上访索要奖励款」河南霍想雨,因为当年捐献文物,参加过县文化馆的文物知识培训,每年都是十几次的文物贩子登门,「找他买文物」或者找他要情报。
理由再简单不过,既然奖励这么少还不确定有没有,罚得再狠,那也不如私下偷偷交易。爱国守法之心,往往就是敌不过现实利益的引诱。
首先是应该加强奖励
目前文物上交政策,最大的问题就是奖励不到位,细则各地不一样,基本都不多,这就大大打击了民众上交文物的积极性。像《文物保护法》提到的是「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这说明物质奖励可能还没有,只发个奖状,完全不发奖金都是说得通的。因此在这点上还不如台湾「文化资产保存法」明确规定的,对通报者「主管机关予以奖励或补助」。要想扭转人们不愿意上交文物的心理,应该在高层级的法律里明确规定该怎么奖励。从效果最大化的角度考虑,把奖励额度与文物市场价格掛鉤都是可以考虑的。
另外,现行文物上交政策和执行,很大程度上体现著公权力只管插手利益,而不考虑其责任义务的一面。如同论者指出,「政府不是以一种抽像概念存在的,实际上它们依靠各个部门中从事不同管理职务的个人组成、并实现政府的日常公务运转。政府依靠行使公权力来维护社会秩序,同时,政府中的人也会借公权力来谋求个人权益,在此过程中,人们带着政府公共性的面具行事,在为国家、人民谋利益的口号中吞噬着本属于社会的共同财富。」
因此,很多情况下,很多时候,「强制文物充公」根本无法给人一种为了公益的形象,甚至连国家利益都谈不上,往往是一个乡政府、镇政府的利益,这就让民众感到有很多问题了。比如有些地方,祖坟的陪葬物也被作为文物充公,这显然就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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