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有一些人以一种奇怪态度,“力挺”对念斌重启调查。他们不顾法院终审判决,称念斌为“侥倖脱罪的罪犯”,并且坚称“司法机关不过是因为证据上的小瑕疵无奈放过了一个坏人”。
警方对念斌重新立案,只要符合司法程序,就是依法行使侦查权力。但是,这种在舆论场中高呼“念斌有罪”的声音,显然不妥当。不承认法院已经作出的无罪终审判决,把“罪犯”的身份强加到已经是无罪之身的念斌身上,既对念斌本人不公平,也与法治的理念相背离。要建设法治国家,绝对离不开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这种声音的存在,说明“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还没有得到普遍理解,无罪推定的理念还远未深入人心。
有罪推定原则曾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发挥作用,人们不愿坏人逃脱法律惩戒的朴素心理,是完全正常的,在情绪上可以理解。然而,随著时代的变迁,有罪推定早已被证明是一种落后而有害的观念。
这种观念不仅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而且变相鼓励了酷刑与逼供行为。
在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无罪推定原则被认可为现代国家应当遵守的基本司法原则。中国也早已将“疑罪从无”明确写到了法律之中。在保护个人权益不受无理侵犯方面,这无疑是社会的伟大进步。但是,在民间不少人仍然抱著陈旧的观念,不凭借证据、不讲究程序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
由于无罪推定观念在我国普及不到位,我们还是付出了不少代价。在得到无罪判决前先后四次被判死刑的念斌,仅在61天的“突击办案”之后就被枪决的呼格吉勒图,在监狱中含冤耗尽青春年华的赵作海……不少人都成了法治观念不彰的直接受害者。这些事件的直接肇因,当然是司法人员没有坚守原则。但是一些民间舆论和媒体动辄在审判之前大造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声势,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无罪推定观念的缺失,往小处说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冤屈,往大处说,则会严重阻滞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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