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及债务范畴并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债务,除包括政府举借债务外,还包括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的政府性质债务。按要求,今后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只保留「政府债务」,不再有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性债务。
据审计报告显示,截至去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88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4万亿元。财政部测算,如果将后两类债务按近年来政府实际代偿比例折算,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有12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举借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超过4万亿元。
借钱不得假手企事业单位
《意见》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花钱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地方政府借来的钱,当然不是想花到哪里就花到哪里。《意见》规定,对于地方债务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对于使用债务,《意见》也还要有硬性的监督。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还钱中央政府不出手救助
谁举债谁负责,《意见》强调地方政府偿债的「责」,明确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边界,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要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
渠道公益项目可社会融资
对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融资渠道和平台,《意见》明确,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鉤,完全推向市场,债务等同于一般竞争性企业债务;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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