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案例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被处罚者的罪名不是同性恋,而是聚众淫乱。
聚众淫乱罪是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之后遗留下来的一个罪名。在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之前,公民所有婚姻之外的性行为从理论上均可视为流氓罪(而且是公诉罪,而非不告不理的自诉罪),要受到刑法处罚。
叁人以上性行为多为性聚会或换偶活动。近几十年来,由于社会上叁人以上性活动越来越多发,几乎造成法不责众的局面,所以聚众淫乱罪的量刑有大幅减轻。在1980年代初的众多案例中,犯罪人多有死刑、无期徒刑和15年以上重刑。仅仅从同一个罪名量刑跨度可以从死刑到5个月拘役这一点已经可以看出,此一罪名问题多多。在同一罪名之下,在案件情节大同小异的情况下,有的判了死刑,有的只判5个月拘役,令人对这一罪名的设立本身产生疑惑:它惩罚的究竟是什么?此类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究竟有多大?
聚众淫乱罪的一个法理上的问题是:此类案件没有受害人,参与者全部出于自愿。刑法为什么要去惩罚一个当事人全部出于自愿而没有受害人的行为?这种做法与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性权利)是相互衝突的,这项罪名是文革严刑峻法的残余,应当予以纠正。
赞成保留聚众淫乱罪的人们的一个理由是,此类行为违反了社会习俗,因为社会习俗主张性活动只能发生在两人之间,叁人以上就违反了社会习俗。按照这一逻辑,刑法应当制裁不结婚和不生孩子的人,因为社会习俗是主张人人都结婚和生育的。为什么并不惩罚呢?如果说仅仅违反了社会习俗的活动不应当受刑法惩罚,为什么就一定要惩罚叁人以上的性行为呢?
赞成聚众淫乱罪名的人们担心,如果取消了这一罪名,叁人以上的性行为会大量增加。按照这一逻辑,当年也不应当取消流氓罪,因为取消流氓罪之后,婚姻之外的性行为会大量增加。有个有趣的事情应当让持有这一担心的人们知晓: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的同时,也取消了反革命罪,按照这些人的逻辑,我们应否担心取消了反革命罪,反革命会大量增加呢?
总而言之,此次上海聚众淫乱罪的判决虽然从量刑上看已经比过去靠谱多了,但是我认为,即使这5个月拘役也是不该判的,从全世界其他国家的刑法对此类活动的处置来看,5个月的拘役还是相当离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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