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标桿人物宋彬彬1月12日在北京师大女附中向“文革”中受到伤害的老师和同学郑重道歉。这是一件有积极意义的事情。但是,她就“文革”致歉的《我的道歉和感谢》却不过是一番自我辩解,尤其是撇清自己与卞仲耘校长之死的直接责任。她说,“在工作组撤走一周后,校园裡发生了暴力致死卞校长的8-5事件。我和刘进曾两次去大操场和后院阻止,看到围观的同学散了,以为不会有事了,自己也走了。因此,我对卞校长的不幸遇难是有责任的。”她的责任仅仅在于“没有想到”和“误以为无事”,好像她如果想到或以为有事,就会挺身而出加以制止似的。她还说,当时“我们欠缺基本的宪法常识和法律意识,不知道公民享有被宪法保护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对人权、生命的集体漠视,酿成了卞校长遇难的悲剧。”这也是轻描淡写的自我粉饰,因为“文革”期间的迫害、残杀不是出于所谓的“无知”,而根本就是明知故犯,这是一种有目的的明知故犯,因为它可以给当事人带来政治上的好处和别的个人利益。宋彬彬把自己打扮成一个年少无知,但“有良心”的红卫兵,这样的道歉裡缺乏真诚的忏悔,她只是认了一些小“错”,而根本没有看到(或承认)自己在极权之恶中该承担的那份“罪”责。
人因为有良心,所以在做错事情后会有罪感。弗洛伊德根据直觉良心说,把罪感看成是“自我”(ego,理智)与“超我”(superego,良心)之间交战的结果。良心是一种直觉,而理智则是辩解和推理的过程和结果,理智可以与良心相对立,压倒良心,但并不能消除良心,结果便产生了罪感。
在中国,许多人罪的感觉和观念常常是紊乱的,深陷于难以自拔的失调状态。一方面是没有罪而被强迫认罪,最后觉得自己真的有罪。另一方面,却又在有罪的时候良心并没有什么不安。不该觉得有罪的时候却有罪感,这是一种心理疾病。同样,该有罪感的时候却没有罪感也是一种心理疾病。这两种失调虽然不同,但诱发和造成的因素都往往是来自外部。宋彬彬的道歉让我们看到,即使在有了某些表面认错的今天,罪感的紊乱仍然可能是还深藏在我们个人或民族幽暗心灵中的顽梗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