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人嫖娼,新闻媒体该不该如此重视?
关於薛蛮子嫖娼的新闻,近期得到了人民网、新华网、大公网等这些顶级国家媒体的高度关注。而在几大门户网站里,薛蛮子嫖娼的新闻甚至和领导人外出视察一起,并列成为头条,这是一种什麽样的待遇?央视“新闻三十分”更是用长篇幅报道薛蛮子卖淫嫖娼,让卖淫女现身说法描绘卖淫经过,更是开创了舆论先河。公众人物违法固应处罚,道德瑕疵亦可谴责,但有些疑问:如此曝光私人信息,合法吗?反覆动用国家最高媒体,合适吗?
真不明白为何各大媒体为何把首要新闻位置会让给一个嫖客!虽说公众人物嫖娼也算是一个新闻,媒体可以报道,但眼下央视黄金档大篇幅深度报道,连小姐脸上都打个马赛克,薛蛮子却是直面出镜,还本人陈述过程兼认错。这类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庭审理都要秘密进行,央视新闻却讲的绘声绘色,不知要传递什麽正能量?更何况薛蛮子手上并没掌握公权力,他的性癖好完全是个人私域问题,嫖宿强奸幼女的性怪癖才是公众应该谴责,法律应该严惩,媒体应该鞭笞的罪恶行径!
二、嫖娼到底是多大的罪过?
窦文涛近日在《锵锵三人行》中亦对薛蛮子案表示费解:“你看就是一个在道德上乃至於在法律上,目前还把卖淫嫖娼当作是丑事的一个国家,实际上的卖淫嫖娼行为遍地都是。而实际上遍地都是的这麽一个地区,逮着一个人又会成为大家口诛笔伐的好像是什麽稀罕事!”许子东答:“(这是)比较农村化的一种舆论环境,就是有个破鞋,然後村庄里很多人丢过来,都来吐口水,而且吐的最起劲的就是自己也犯事的。”果真像许子东所说,越忌惮恶的人,内心深处越向往吗?卖淫嫖娼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原罪之一,这也许是一个道德的命题,但轮不到法律和公权力在这个领域口诛笔伐。性交易如果不违背他人意愿,不妨碍第三人,不侵犯未成年人,那麽,性交易的性质,应当归属於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范畴,而不是放入道德领域进行道德上的严刑拷打。将嫖娼行为与道德高度关联并且施加道德压力,往往会造成对性少数派的歧视和滥权。
嫖娼行为,比官员用权力威慑女性下属就范,利用权力寻租接受性贿赂,恐怕反而纯洁一些。这是一个应该提倡合法化、管理规范化的领域,如果某些人一定要借用法律的名义,那只能说明,第一,这个制度伪善,第二,有人在寻租,第三,还有比卖淫嫖娼更大的恶隐藏在後面,他们无脸见人,只能撒谎,只能寻找一块遮羞布,而薛蛮子嫖娼,看上去如此丑陋,的确能让某些人把自己的羞处遮住那麽一点点。
三、与个人私德相比,我们更应该警惕什麽?
如果薛蛮子的私德之丑依靠的是公共权力,那麽他必须接受审判,审判的理由依然不是私德,而是公权力的败坏。比如上海法官群体性召妓事件,该审判的不是私德,而是他们对公权力的滥用。但薛蛮子与掌握公权的官员不同,他的私德与社会关系并不大。
当然嫖娼并不光荣,写这篇文章也并非为薛蛮子呐喊,只不过与个人私德相比,我们应该更警惕国家利用公权力或者国家机器的运用不当,与前者相比,後者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任何国家的制度之恶都远超这些私德之丑。当一个国家动用公共资源攻击妓女或者嫖客,证明了这个国家的社会不仅无序了,而且已经失去基本的反思能力和纠错能力,不得不借助私德之丑遮蔽制度之恶。
为什麽美国警察抓捕嫌犯总要重复惯犯们耳熟能详的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并不能简单说是西方人“刻板”,而是因为“程序正义重过实体正义”已经成为他们的价值观。其实,没有了程序正义作保证的实体正义很容易异化,既使实现了短期目的,仍然说失去的要比得到的多!
最後,引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的一条微博:公权您别着急,别越位;由网谣的受害人(有名字的公民)报案,警方认真立案调查;检方依法起诉;法庭公开审判,被告人可辩护……最终让全民知道:网上不兴胡作非为!而不是公权自行:先抓、定罪、昭告。公权先行,一旦错了昨办?最重要的,难避越位、强权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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