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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杰转来的一份电子邮件称:“Cantonese(粤语)是被联合国正式定义为语言的,并非中国某一方言!”永杰兄说:“朋友特别电邮告知,粤语成功被联合国确认为“世界文化遗产”,今後不用再担心广东话的消亡。”“我从来无担忧过粤语会被消灭,是否“世界文化遗产”,也毫不在意。但看到这消息,亦觉欣慰。”
恕我对其中“联合国正式定义为语言”之说存疑。广东话或曰粤语,与普通话,福建文联主席话,闽南语等等之存在,乃是一种事实,而且是历史上存在已久的事实。这种事实与联合国的定义实在没有相联系的关系。
不过我理解永杰兄的“看到这消息,亦觉欣慰”的心情。这种心情来自多年来粤语(广东话)被多方排挤,挤压,以至发展、推广艰难有关。
巧合的是上周中国大陆教育部发布一则新闻,标题是“教育部:《通用规范汉字表》未恢复一个繁体字”:“2013年8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於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该表由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汉字规范的总结、继承和提升,也是信息化时代汉字规范的新起点和新发展。《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後,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
“未恢复一个繁体字”的标题特别刺眼。
习近平主席一主政就提出“继承、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尊重宪法”“依法治国”等口号。我在较早时曾通过广东“侨”刊致习主席的信中提到:“释汉字、立宪政”的请求,摘录如下:
“释法”包涵“释放”和“释法”,即解释宪法和释放汉字两层意思。
释放是要求中国文管委当局依法释放所有传统汉字。因为不释放传统汉字不利民族的统一,不利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
而且无论从国际法的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法律的角度,中国教育部对传统汉字的管制和限制都是不合法的。释法释放传统汉字有利於健全法治、法制,有利於实现习近平主席“宪政治国”的目标。
无论是国际法和中国国家宪法,都有保护各民族使用自己民族和国家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4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200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第八条又重复了同样的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国教育部强行用自己的“简化汉字表”“通用汉字表”管制汉字和限制传统汉字的政策,显然违反宪法和文字法。
为何释法?因为在中国,对於管制汉字的法律解释,存在各种误导和误解。
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然而这里所说的“规范汉字”并非“7000个简化汉字”。
说“7000个简化字被规定为规范汉字”,这只是中国教育部文管会片面之说;这样说是对“语言文字法”的误解和误导。
关於“规范汉字”,中国全国人大教体文卫委员会教育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习读本》,有一段很明确的论述(解释),兹抄录如下: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汉语出版物中的使用。
“现行规范文字的主要依据是:
“1,《简化字总表》(1986)
“2,《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55)
“3,《现代汉语常用字表》(1988年发布,共收3500字)
“4,《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年发布,共收7000字)
“5,《部分计量单位元名称统一用字表》(1977年发布)
“此外,从1955年到1964年,国家有关部门还进行了更改生僻地名字的工作,共更改了35个县级以上地名中的生僻字37个。适应资讯技术发展的需要,1981年至1987年,国家有关部门还先後发布了《资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的基本集、第二、第四辅助集,这三个字符集均系国家标准,共收规范汉字21039个。这些规范标准,都是出版物使用汉字必须严格遵循的。”
教育部拒绝以上规范,就是与法治对抗。
大家知道,中国教育部一直将所有传统汉字定义为“繁体字”。“未恢复一个繁体字”意味他们仍坚持继续禁锢传统汉字。
他们仍在坚持拒绝中华传统文化?
就在上周,习近平主席还在一次演讲中强调:
“中华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讲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於中华文化沃土、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有着深厚历史渊源和广泛现实基础。中华民族创造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中华民族也一定能创造出中华文化新的辉煌。”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创造了从甲骨文、金铭文、篆体、隶书、楷书、行书、草书等辉煌灿烂的汉字和它们所承载的文化内涵,教育部的一纸“规范”岂能抹杀?
我同永杰兄一样坚信:中华传统汉字和汉字文化,定会生生息息地生存,传承下去,并一定会创造出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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