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审判越来越具有对抗性,对立双方要借助律师帮助达到自身诉讼目的,经过专业训练的律师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如同武功在身的拳师。庭审中,双方律师宛如拳师过招,法庭就是双方斗法的拳台,法官就像裁判,维持双方过招的秩序。武林中人认为,在场外施放冷箭、场下使绊子的行为是不按拳谱出招,令同道不齿。同样,法庭应当是决定官司胜负的唯一所在。然而,尽管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享有独立审判权,不受其他力量干预,但毋庸讳言,司法实践中总有某些律师寄希望於借助媒体力量,引发公众关注,从而形成对审判的压力,最终收到影响裁判结果的奇效。
实践证明,这种靠庭外言论影响司法的手法是有效的,而且有时能收到奇效。但是,该行为对司法环境的侵害也是不言而喻的,久而久之,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会忽略职业技能的作用,代之以乞灵於媒体的作用,这与不按拳谱出招的拳师并无二致。律师借助於媒体为所谓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民营企业家造势,这和在媒体上为声名狼藉的性犯罪被告人掩饰之行为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如有区别,也纯属五十步笑百步而已。当然,法庭是对抗双方与中立法官组成的三角形结构,要维持审判的本质,使法庭成为双方角力的唯一场所,法院要做到公平公正,超然中立,维护司法公信力,不要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丑闻,在这一点上,司法是正义的最後一道防线。假如有了公正的法庭,律师自可在法庭施展身手,习武之人,还是要按拳谱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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