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从这个研究命题到这场争议辩论,原本就是莫须有的,搞出来这档子争议,实在有些无厘头。它直接表明,看待反腐败,很多人已经失去了起码的常识,已经陷於一种思维混沌逻辑混乱的状态。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就是你拿什麽去计算“苍蝇”与“老虎”的数量?拿什麽去衡量各自的社会危害度?拿什麽去界定二者谁对人们生活危害和影响程度更深?更何况,对反腐败来说,要打的,还多是那些没被发现的“苍蝇”和“老虎”。
反腐败有一个被无数次主张过的常识,那就是“苍蝇”与“老虎”要一起狠狠地打。如果真的做到这一点,争议这二者谁比谁危害大,自然也就失去意义。从这个意义讲,之所以出现这场莫须有的争议,更多还是表明在现实中反腐败一脸尴尬,那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并没有被公众直接感知到。
“苍蝇”与“老虎”谁比谁更具危害性,讨论这样的命题,是一个反腐败的笑话。最糟糕的是,这种笑话,从普通公众到专业学术机构,都轻易地沉浸於其中,对着一个伪命题乐此不疲进行盘点分析。这足以证明,缺乏制度刚性的反腐败,正在以尴尬的现实表现,扭曲着人们的精神人格。最终的结果,也就是形成一种对腐败敏感度低、宽容度高的的社会文化氛围,让对腐败“零容忍”成为一句空话。
忽视什麽,都不要忽视常识的力量。既然没有人愿意接受“苍蝇”,也没有能够容忍“老虎”,那麽,还是回到那句老话,就是反腐败必须“老虎苍蝇一起打”,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如果制度与法律构筑而成的笼子足够密实,如果反腐败执法能够没有弹性空间,让苍蝇和老虎都统统被打死,人们还会无聊地去讨论谁比谁更让人恶心,谁比谁更让人恐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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