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需要澄清的一点是,古代的“妓”并不等於性工作者。训诂学对“妓”的注解都是指“女乐”,换言之,妓提供的服务是音乐、歌舞、曲艺,而不是皮肉。宋代官妓的工作只限於在公宴上唱唱歌、跳跳舞、弹弹琴,助助酒兴———宋代一流的妓女,不但“能文词,善谈吐,亦平衡人物,应对有度”,而且“丝竹管弦,艳歌妙舞,咸精其能”。至於上床,对不起,那不是官妓的义务,她完全有权利拒绝这种过分的要求,而且法律也主张严惩向官妓索求性服务的官员:“宋时,阃帅、郡守等官,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官员与妓女的过分亲昵之举,当时叫做“踰滥”,属於“赃私罪”。按照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的一项立法,官员“若只因宴饮伎乐祗应,偶有踰滥,须经十年已上,後来不曾更犯罪,并与引见”。
即便是“以官妓歌舞佐酒”,也只是限於法定节日的公宴;官员如果在非法定节日的宴席叫来妓女(包括官妓与私妓)陪酒,也是要受刑罚的:“发运(官)、转运(官)、提刑(官)预妓乐宴会,徒二年”;“诸州主管常平官,预属县镇寨官妓乐及家妓宴会,依监司法,即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不以失减”,官员参加有私妓作陪的私宴,也要打八十大板。
宋代法官在宴乐方面受到的限制,又比一般官员更为严格。宋人笔记《画墁录》称,“(仁宗朝)嘉佑以前,惟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神宗朝)熙宁以後,监司率禁,至属官亦同。”也就是说,宋仁宗朝嘉佑年间(1056∼1063年)之前,其他官员还可以参加妓乐宴会,惟独提点刑狱的法官不允许。五六个法官集体出去狎妓嫖娼,更是宋人难以想像的事情。
古代娼妓合法,平民百姓宿娼狎妓,政府一般不予干涉。但自宋代以降,历朝均严禁官员宿娼,明代对官员嫖娼行为的打击尤其严厉:“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而负有司法权责的法官群体,更别说嫖娼了,连参加妓乐宴会也大受限制,乃至别的官员可以参与的社交应酬,也不允许法官掺和。显然,古人已经意识到:官员接受的伦理约束,应当高於一般平民;而法官接受的伦理约束,又应当高於一般官员。通俗地说,老百姓允许做的事情(如狎妓),官员不可以做;一般官员允许做的事情(如应酬),法官不可以做。这其实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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