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网络着名推手“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立二拆四”出道时,曾策划过别针换别墅事件,轰动过网络;而“秦火火”则号称凤姐和干露露出自他的手笔。如今警方给出了两人大量造谣的实例,如“抹黑铁道部、攻击慈善制度、诋毁雷锋、张海迪、中伤公众人物”,那麽,应该如何看待这两人的行为呢?
造谣不管出於什麽目的
在道德上都应受到谴责
目前的媒体稿件中,京华时报关於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造谣被刑拘的报道最为详尽(应该是得到了警方的信息披露)。
在报道中,一一列举了“秦火火”、“立二拆四”的造谣“罪状”,包括“动车事故对外国人的天价赔偿”、“郭美美是原红会副会长郭长江包养的二奶”、“军人罗援的弟弟在德国公司西门子任高管”、“李双江之子非亲生”等。这些言论,事後都被证明无根据,且“秦火火”、“立二拆四”也承认这是他们随口说出来的。
熟悉微博动态的人应该知道,“秦火火”、“立二拆四”是造谣专业户,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在今年3月长春“随车盗婴”案发生的当天,“立二拆四”就在微博上宣扬这起恶性案件是当地电台的炒作,呼吁广大网友不要上当。而彼时,长春全城大搜捕还在紧张进行,很难说这样的谣言不会产生後果。
不管是出於什麽目的,谣言都是恶的,造谣都是让人厌恶的,尤其是屡次造谣以此获利的人,在道德上,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
不过,部分言论是否涉嫌造谣还值得商榷。央视新闻是这样介绍“网络推手被刑拘”一案的:“秦火火”称“雷锋1959年为自己添置皮夹克、毛料裤、黑皮鞋、手表等全套高档行头,皮夹克、毛料裤、皮鞋加起来当时在90元左右,当时雷锋一个月才六块钱。”引起大量网民的不满,北京公安接不少网民报警,要求彻查诋毁雷锋形象的谣言制造者。事实是,雷锋确实有英纳格手表,毛料裤,皮夹克,都是他在鞍钢当工人时买的。据中新网报道,刚刚结束扩建工程(2003年时)的渖阳军区雷锋纪念馆中,新增加了一幅照片,照片上的雷锋左腕戴着一块手表,这幅照片此前没有对外展示过。在鞍钢工作期间,工友看见雷锋还穿补丁衣服,就劝雷锋买些好衣服,雷锋随後买了几件“好衣服”,包括一件皮夹克,过了不久,一位老领导给雷锋来了一封信,鼓励他要坚持勤俭艰苦,国家还很困难。这封信给雷锋很大触动,经过思考,雷锋将皮夹克收了起来。手表现存北京军博,毛料裤、皮夹克,在渖阳军区雷锋纪念馆。从雷锋这件事看来,“秦火火”的造谣事实还需要辨析。
造谣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警方的说法,“秦火火”等人被刑拘,涉嫌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但是在给媒体的通稿中,说何造谣的,造的什麽谣。非法经营罪和造谣本身肯定没有关系,那麽,造谣构成寻衅滋事罪麽?
寻衅滋事罪的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於能不能把互联网定义为公共场所,有所争议。比如,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於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互联网并未单独列举出来。不过,互联网到底属不属於其它公共场所呢?有人认为,按照传统的关於公共场所的定义,其应该是实体的空间,即供人们工作、学习、社交、娱乐的场所。随着网络的兴起,这一虚拟的空间,同样给人们提供了与实体空间一样的条件,人们在网上也能工作、交流、娱乐,因此应该将网络归於公共场所。对於这一点,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这是一次突破。事实上,作为禁止性法律的刑法,要对条文规定行为进行禁止。但是行为千变万化,要用一个法律对所有的行为进行罗列性的规定,这是不切合实际。而随着事物的发展,也并不是非要创造新的法律来应对,不能机械性地执行法律。所以,把互联网作为“公共场所”也并未有太大不妥。
“随车盗婴”案的谣言,的确可能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关键是,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符合“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那麽如此谣言造成的後果有多严重,这还需要举证来界定。
其他一些谣言,诸如诋毁雷锋等等,要证实其破坏“公共场所秩序”比较困难。人都有自己的辨别能力,互联网本身也有对谣言的净化功能,不同观点,不同立场,不同消息来源和持有不同证据的人,都能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诋毁雷锋这样的谣言大都会被澄清,未必会造成像“随车盗婴”案谣言那样即刻的危害。
此外,秦火火等还有一类造谣“动车事故赔偿”的行为。这类谣言客观上会造成公众对政府的不当责难,但也未必扰乱了公共秩序。
被造谣人以“诽谤罪”
提起自诉更合适
那麽,像诋毁雷锋、张海迪、李双江这样的言论,是不是就能随意发表呢?
这要从刑法的规定说起。刑法打击几大类严重的违法行为,其中两大类是“破坏社会秩序”和“侵犯人身权利”。如上所述,诋毁雷锋等很难讲破坏了社会秩序,但的确涉嫌“侵犯人身权利”。只不过一些“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如诽谤罪(刑法第246条),属於“民不举,官不究”的自诉罪。也就是说,被秦火火造谣过的张海迪、李双江等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但是这应该是他们自己的行动,不需要警方主动去处理。而像诋毁雷锋这类谣言,因为雷锋已经去世,很多人认为不再适用诽谤罪,实践中一般由後人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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