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上午,浙江杭州萧山陈建阳等5青年18年前劫杀两司机案在浙江高院再审开庭。陈建阳等5人被当庭宣判无罪。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杭州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坎山镇青风加油站东侧路段,分别发生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致出租车司机死亡的事件。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萧山籍男青年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所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建阳、田伟冬犯抢劫罪、盗窃罪,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犯抢劫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田孝平无期徒刑。
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田孝平未提出上诉。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时隔十几年,其中一起司机被杀案出现"真凶出现"。2011年7月27日,杭州警方在组织命案攻坚战中,发现一盗窃前科人员“项古顶”的指纹信息与1995年3月20日发生在萧山的抢劫杀人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信息认定同一。经侦查,杭州警方於2012年12月18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项生源(即“项古顶”)立案侦查。
2013年5月23日,项生源开庭受审时当庭认罪,陈建阳等至少洗脱了一起杀人案的罪名。而同时,由杭州市公安局一份“情况说明”显示,陈建阳等涉及的另一起劫杀案也存在诸多疑点。根据情况说明,8‧12“疑案”中所涉及出租车上提取的多处指纹也与陈建阳等5人无一吻合。
7月2日上午,浙江杭州萧山陈建阳等5青年18年前劫杀两司机案在浙江高院再审开庭,陈建阳等5人被当庭宣告无罪。
再审案审判长、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监伟在宣判後向陈建阳、田伟冬等5人道歉,称“公检法都有责任”。记者从当事人和辩护人处获悉,国家赔偿具体细节,仍在商榷之中。
何监伟对陈建阳等多年的冤情感到痛心,“虽然我们撤销了原来的判决,但这17年让你们的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我们作为法院有责任,我们没有履行好审判职责。”他说:“你们的案子公检法都有责任。虽然不幸中的万幸,浙江高院在二审时做了改判,但最後的刑罚还是我们做出的,我们有责任,我代表齐院长(齐奇,浙江省高院院长)、代表高院向你们道歉。”
萧山错案是如何形成的
多名法律人士指出,萧山案是一宗没有直接证据、仅凭口供定罪的典型错案。
1995年“严打”期间的两起命案
徐祥华接到妻子徐彩华的死讯,是在1995年3月20日的夜里。那天,恰逢萧山市当年“两会”开幕。
据《萧山日报》报道,徐彩华案後,萧山开始长达2个半月的春季严打整治斗争,截至1995年5月,先後收容审查了“违法犯罪分子130名”,“沉重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但是,徐彩华命案的调查一度陷入僵局。徐祥华回忆,萧山市(现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刑警大队一民警,曾不下3次到家中走访,但半月後命案亦不见进展。
不料,2个月後萧山再发出租车劫杀命案。当年8月12日晚,绍兴籍出租车司机陈金江被害。经鉴定,陈系被他人卡颈、勒颈及锐器刺伤腹部导致肝破裂,引起窒息和大失血死亡。徐、陈二案,直到当年11月,仍无进展。
“在小小的萧山市,短短一年时间,竟然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的严重刑事案件,徐彩华案长达八个月又毫无突破,给公安机关造成巨大压力,可想而知。”当年的辩护律师留下的辩护词如此记载。
两案的僵局,直到检举证人朱富娟的出现,才得以打破。
侦查:据口头举报确立方向
1995年11月15日,杭州市三堡收容审查站,一个因组织卖淫被警方收容审查的女子,向警方检举了一条“报复杀人案”线索。
这名叫朱富娟的女子检举内容大意为,三个男子收了别人18000元钱,用刀杀了一名开车的男司机。三名行凶的男子,分别是住在萧山小南门的“陈建阳”、“阿东”、“建平”。
据记者了解,萧山市公安局根据朱富娟的举报确立了侦查方向。11月28日,20岁的萧山欢潭籍青年陈建阳被带进派出所。差不多同一天,萧山欢潭乡名字带“建”、“平”、“东”的男性青年,纷纷被警方带走。3个与陈建阳接触较多的男子後被收容审查,他们分别是,21岁的小饭店老板田伟冬,20岁的轧钢厂工人朱又平,19岁的水电工人王建平。此外,在陈建阳被警方传唤前2个月,1995年10月,同村的18岁少年田孝平因为持刀在乡村公路上抢劫货车被抓现行,已被萧山警方收容审查。
“他们大多是那个年代的“问题青年”,田孝平抢劫被抓现行,陈建阳和田伟冬有盗窃行为,这很容易增加警方对他们的怀疑。”一位知情人士回忆。
回顾萧山案侦破过程,第一个也是最大的程序瑕疵,出在检举人朱富娟身上。朱的检举内容,并非亲眼所见,而是来自於一个贵州籍女子郑彩芳。“但纵观全卷,并无这个关键线索知情人郑彩芳的任何讯问笔录。”多位辩护人指出。
18年後,萧山案专案组成员大多拒绝接受采访,不愿介绍当年办案细节。目前,除了业已固定的卷宗材料,没有更多信息还原,从专案组接获朱富娟检举线索,到陈建阳等5人被收容审查,警方到底做了哪些侦查工作。
不过,据6月25日再审庭审现场披露的细节,除了田伟冬一人“打死不承认”,陈建阳等4人均当庭指控,第一份有罪供述,大多是在经历吊、铐、跪、扇耳光、拳打脚踢、警棍击打等刑讯逼供下做出的。
“那个年代,有了口供,基本就是铁案。”一位当地司法人士分析。
起诉:重要指纹证据神秘“消失”
1996年3月7日,萧山市公安局向萧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
萧山警方随卷移送了後来被辩护人认为“矛盾百出”的有罪供述。一些讯问笔录上,不见侦查人员签名。
陈建阳等5人被认定分涉两案: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抢劫杀害徐彩华,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抢劫杀害陈金江。
根据司法制度设计,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承担着事实证据审查及证据收集过程合法性的审查职能。
“检察院和公安的关系,原则上应该是制约为主、配合为辅,但那个年代,公检法被看作是一家,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了配合为主、制约为辅。”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辩护人分析。
1996年11月26日,萧山市检察院将此案上报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陈建阳等5人翻供,指控遭刑讯逼供。1997年初,杭州市检察院退回此案,要求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後随案移送“一块带血的石头”,但血迹无法作出检验报告;关於两案赃物,警方称“我们在侦查、预审阶段均进行了工作,无法获取”;对於刑讯逼供,专案组则出具了两份“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材料”。
在缺失的诸多证据中,指纹证据异常关键。18年後,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钟国林律师,从警方提供的新材料中发现:在徐彩华的出租车上,萧山警方还从车内及车引擎盖上提取到10余处指纹。而在陈金江命案中,警方现场提取到至少18枚指掌纹。
两命案的现场指纹,有比对条件的均在10枚以上,但均未随卷移送。“程序上讲,办案机关这是选择性移送,尤其是隐匿或不开示对嫌疑人有利证据,严重侵犯辩护人知情的权利。”
目前,尚无法确定这些指纹证据是警方未移交检察机关,抑或是检察机关未将其随卷移送。但专业人士指出,如此重要的直接证据的缺失,检察机关显然未尽到审查证据的义务。
审判:没有一个证人到庭
徐祥华还记得当年在萧山法院一审开庭的场景。他和陈金江的家属都在场,作为被害人家属,他们要求对凶手“处以极刑”。
“陈建阳的律师凌为健,给我印象最深,”徐祥华回忆,凌为健在法庭上辩护,说当事人根本没有参与作案。
凌为健生前留下的辩护材料显示,当天的庭审,物证方面起诉书中涉及的刀具、电线等工具,均未出示。检方出示的唯一物证,是一块石头,认为是杀害徐彩华的凶器,但未作血迹、指纹鉴定。
此外,该案34名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鉴定人也未到庭。
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只问被告人有无异议,“被告人略作解释,则遭训斥”。
陈建阳等4人在庭上依旧指控刑讯逼供,但检方宣读了此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讯逼供的自我证明材料。陈建阳等4人坚称并未作案,法庭认定“纯系推诿罪责之词”并未采纳。
庭上,凌为健律师指出,从证据学角度讲,要认定陈建阳等人作案,至少应当具备的直接证据包括,曾与嫌犯打过照面的证人指认、购赃人员指证、公文包、电线、作案刀具等实物证据。公诉人则称,“由於时间已久,无法取得”。
辩护人还要求提供“车辆方向盘、车身、拉手指纹鉴定”,公诉方却未予回应。“律师要证据,但他们拿不出来。”陈建阳的母亲裘仁梅回忆。
虽然辩护人当庭提出众多疑点,坚持认为陈建阳等4人参与抢劫犯罪的证据不充分,杭州中院仍於1997年7月11日落判,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处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缓,田孝平无期。
“1996年适逢“严打”,那时的司法机关办案、判案,奉行“两个基本”原则,符合基本证据确实、基本事实清楚即可。”一位浙江司法界人士认为,萧山案一审可以说是“严打”背景下的产物,没有直接证据,仅凭口供定罪。
一审宣判後,除了田孝平,陈建阳、田伟冬等4人均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1997年,二审审理前,浙江高院法官到萧山看守所提审了陈建阳等人。据陈建阳回忆,提审仅5分钟,高院法官说,认罪的话还有保命的机会,“不承认可能年底就枪毙了”。
浙江高院审理萧山案期间,内部引起不小争议,他曾将反映问题的材料递至高院一位副院长手上,材料批转给刑庭,要求慎重判决。
“证据确实存在诸多疑点,最主要的是移送过来的材料中没有指纹证据。”《法制日报》引述了一位法官的说法,如果当年证据确凿,高院一般不会改判。按照上述浙江高院法官的解释,正是因为该案存在着诸多疑点,浙江高院遵循了“疑罪从轻”原则,改判死缓。
很多人质疑为何不坚持“疑罪从无”?浙江高院参与萧山案二审的审判长张德宝回忆,当年面对这样两起命案,涉及改判,下级法院又是杭州中院,难度和压力都非常大。
“承办法官、刑庭还有院里的主要领导都参加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最终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决定,院长也只是一票。三名死刑犯都被改判为死缓,这个案子也只能到这个程度了,只能在量刑上留有余地。这个案子稍微左一点,三个人肯定杀掉了。”张德宝说。
陈建阳说,改判前,他问过浙江高院的法官,如果项生源没有抓到,5人出狱後申诉,凭现有的证据能不能翻案,“法官的回答是,几乎不可能。”
“没有疑罪从无,我有一定责任”
张德宝,72岁,浙江省高院退休高级法官,1995年原萧山案二审审判长,曾参与讨论将5青年从死刑改判死缓。
记者:很多人质疑,当年二审为何没有直接改判无罪?
张德宝:必须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疑罪从无”在国外很普及,但当时国内司法领域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很长一个时期,司法机关在疑案上,都是按从轻处理,习惯讲法叫“留有余地”。
1997年,新的刑诉法修改後,开始提到疑罪从无。萧山案二审,正处於司法理念的过渡期,“疑罪从无”的观念,还没有深入法官队伍。
记者:当时改判的原因是什麽?
张德宝:复查时,发现事实有问题,证据不紮实:没有现场指纹比对的结果,此外上诉人口供前後矛盾,有刑讯逼供嫌疑。
我当时是审判长,合议庭的意见很明确,没有把握,不杀,要求改判。我的原则是,一个人到世上来一次不容易,犯罪了要惩治,但能改造挽救的要挽救。
记者:没有人提出来不同意见吗?
张德宝:当时没人敢提出“疑罪从无”,敢表态无罪。审判委员会开会讨论了好多次。前後经历两任院长,第一任院长没定,第二任院长拍板,才按“疑罪从轻”改判。
那时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院长也只有一票。对死缓的改判,那时的考虑是,先把脑袋保住,以後至少还有申诉的机会。
记者:改判遇到压力了吗?
张德宝:有件事印象很深,审委会定下来不杀後,高院曾经徵求过杭州中院和杭州政法委的意见。当时地方意见比较大。改一个案子,特别是下级法院主审法官会很难受,因为那时也搞错案追究,高院改判就是意味着下级法院判错了,从审判长到审判员,工资奖金和职务调动都要受影响。
记者:那审委会为何坚持改判?
张德宝:有疑点,肯定不能杀。有把握才杀,没有把握,绝对不杀。
记者:今天,萧山案再审改判,认定两起抢劫杀人案非5人所为,作为当年的二审审判长,你有何感想?
张德宝:5个青年最终有机会见证历史做出结论。但17年青春在监狱里逝去,有关部门要补偿他们的损失。对於错案的制造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你如何评价这次萧山案纠错?
张德宝:纠错做法绝对正确。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错必纠,表现出勇於承认错误的态度,体现了司法的进步;也是对办案法官的一种鞭策,提醒大家把案子办得更紮实,要经得起历史检验。
记者:回顾萧山案,你有什麽遗憾吗?
张德宝:作为萧山案二审的审判长,观念没有从“疑罪从轻”转变到“疑罪从无”上来,我有一定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因为我不是审判委员会成员,而案子最後是审判委员会定的。
记者:萧山案改判,历时18年,你觉得有哪些教训可以总结?
张德宝:要听被告人的声音。我办案,都不凶被告人,有时还会递根烟。法院没判决前,嫌疑人也是普通人,也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对立起来。
没有人会平白无故喊冤。法官位子要摆正,要仔细认真听被告人的陈述。很多法官不听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一开口,法官就认为是狡辩。
另外,辩护人的声音也应多听。法庭上,律师和公检法是平等的,是法律共同体。辩护人的意见,法官应该充分考虑。
| 相关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