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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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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2版:先驱博客
言论自由与免於恐惧的自由
 作者:姚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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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歌手兼作家吴虹飞因发微博称:“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建委……”被警方刑拘。这则新闻争议相当激烈。显然,本案涉及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及边界,吴虹飞会不会成为又一个因言获罪者?今天的人们有一个共识: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如果超出法律的边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後果。从吴虹飞被刑拘看,她的言论似乎超出了法律的边界。
  上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有一个经典案例:俄亥俄州一个三K党组织集会,播放了两部明显宣扬种族歧视的影片,而且暴力色彩浓厚。影片中三K党人荷枪实弹,叫嚣“黑人应该滚回非洲去”。彼时正值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三K党已经如过街老鼠臭名昭着。此事在美国民众中引起公愤,俄亥俄州司法机关判处该组织头目10年监禁。本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州法院的裁决被推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给出的理由是该组织的行为不符合“明显和现存的危害”这一定罪标准,不至於造成“迫在眉睫的危险”。此後,“迫在眉睫的危险”一直作为“言论自由的边界”在美国司法界沿用至今。
  中西方法律文化有别,美国的司法传统未必适用於中国,但在给公民的言论定罪这一点上有一个共识,即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评判标准。在这方面中国的法律其实比美国更严格,如果说美国只是强调“危险迫在眉睫”,中国则更倾向於“危害已经发生”。
  但凡心智正常的人都明白,她扬言“炸建委”,只是在发泄某种情绪,并不会付诸行动,无论是公众还是她微博中的“建委”、“居委会”,都不会信以为真,并因之造成恐慌,更不会有什麽现实的危害。因此笔者个人认为,以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吴虹飞刑拘是小题大做了。现实中有人扬言要炸飞机,导致机场关闭或航班延误,这种业已造成严重後果的行为都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比之下,吴虹飞的“炸建委”危害性要小得多,也就是以极端的话语方式表明自己对某个公共事件的态度。
  现实中,因个人际遇而说出“想杀掉某人”或“想炸掉某处”这样的话,任何人都有可能。如果说句气话就要蹲大狱,只会搞得人人噤若寒蝉。故此,吴虹飞案的意义已经超越个案,此案的法律裁决结果将检验一个社会言论自由的尺度,也将评判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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