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氏小姐妹的不幸起源於狼心狗肺的恶父毒母。父亲犯罪败家,母亲吸毒弃子,让她们从一出生,就开始“自救”。可是,她们又怎麽可能具备自救的能力呢?3岁的姐姐如果不是曾经侥幸自己打开房门逃出过,早就死了。她们身上溃烂,头上长蛆,震动社区,早就引起关注。邻居、民警、社区和亲戚也曾轮番上阵,奉献过他们认为足够的关心与努力。最後,邻居放弃了,孤儿院不收了,员警把孩子交还给恶妈了,还有给过钱的社区居委会在一脸无辜。这两个幼女竟然是饿死在一片“爱心”之中的,竟然是饿死在那麽多部门单位的称职尽职之中的。
尽管《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身份做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身份。但是,面对遭遇人渣父母的孩子,现实操作中,变更监护权,重新找到照顾孩子的主体,不仅涉及到太多的公民私权,同时还与社会必须提供公共救济,国家必须提供公共福利有关。问题是,在让变更监护人的孩子融入社会,在对这些孩子进行生活教育投入方面,公共部门缺乏花钱出力的勇气,公共财政也不愿意为这种没有经济效益的行为埋单,不论是国家财政还是公共部门,也都缺乏对这类失去父母亲人有效监护的孩子进行保护的动力。
李氏小姐妹就是这样被推进父母、社会、国家“三不靠”的夹缝地带,活活饿死的。这对幼小生命的非正常死亡,以最惨烈的姿态宣布,现在还有太多的生命挣扎在个体、社会与制度的断裂地带,随时可能发生重大的沦陷。
一个国家如果不能有效弥合这些人性与制度的断裂,一个社会如果连孩子也不能幸免於人性伦理的伤害,一个公民如果面对死亡也不能懂得悲悯与忏悔,那麽,我们又还有什麽理由去表达所谓的国家梦想、社会美好与个体尊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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