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戴不算强奸,现在又出现一个手淫不属卖淫,这真是天下奇闻,这麽说如果提供口交、缸交都不属卖淫不成?什麽是卖淫?在我看来凡是具备这两个条件都应属卖淫:1提供了性服务;2、有金钱交易。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卖淫指行为人为获取金钱或财物以及其他利益,以性器官达到异性满足的行为。但这只能说可能是当时这种现象很少,几乎没有,法律由於疏忽制定的不够完善,不代表手淫就不属卖淫。因为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性服务都会对社会及家庭带来危害性,只不过手淫相对性器官接触来说危害性较小,提供性服务者不会染上性病、艾滋病。
古人有一句话叫“食色性也”,但你也不要忘了古人还有一句话叫“万恶淫为首”,中国如今道德伦丧,前腐後继,不查都是文天祥,一查都是文强,造假、毒食品泛滥,老人摔倒无人扶等等,难道和性泛滥就没半毛钱关系?看看现在电影、电视、广告,以及网络,离开性就不谈,除了女人的身体就没戏了,是越黄越下流越有人看,越有点击率和收视率,裤档文学成了流行,AV女优苍井空居然成了中国淫民的最爱。难怪如今是骗子太多傻子不够用,只有富豪没大师,是色令智昏。
不错,性就像穿衣吃饭一样是人的一种生理需要,但性自由必须是建立的情感基础上,不拿性来谋利,这样的性自由才是健康的,反之就会有害。请你不要搞错,国外设立红灯区并不是为了性自由,性解放,恰恰相反,他们正是为了抑制性自由,性泛滥才不得不出此下策,你懂得!同时,他们的性自由多半都是建立在情感上,没拿性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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