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後,被告人陈在鹏表示要考虑後决定是否上诉,冯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两人强奸行为均未得逞
法庭查明:5月8日,李某某、吴某某、肖某等7名女生相约离家打工。陈在鹏驾车将7名女生带到万宁市某大酒店,途中1名女生被家人叫回。到酒店门口处,陈在鹏给李某某钱开了一间包厢供6名女生打牌,然後离开。当晚,经吴某某要求,冯小松带走其和同学符某某前往另一酒店开房同宿。陈在鹏则带另外4人到隔壁KTV开包厢唱歌,然後在原酒店开2间房,并和其中2人同处一室。
据办案法官介绍,陈在鹏在与李某某、肖某同宿时,以金钱引诱2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2人的拒绝和反抗而未得逞。冯小松在与吴某某以及吴的同学符某某同宿时,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吴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挠而未得逞。
陈在鹏的辩护人提出,陈在鹏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不属情节恶劣,陈在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办案法官认为,冯小松明知吴某某是未满14周岁的小学生,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冯小松在与吴某某交往时,意图寻找机会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两次与未成年幼女开房同宿,且同宿时均是在吴某某有同学在场的情况下,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给吴某某及在场同学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庭认为,冯小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亦应从重处罚。鉴於其两次均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关於冯小松的辩护人所称冯小松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且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法庭审查不能成立,但冯小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3名家长将申请抗诉
陈在鹏一案中,有4名受害女生。一位受害人的父亲肖先生表示旁听了庭审过程,“判得太轻,我要抗诉”,他称,自己与律师沟通过,觉得应该“至少15年以上”。另一位肖姓父亲则表示,自己未收到开庭通知,获知消息後赶到法院,未被允许进入庭审现场。对於量刑,他表示“考虑考虑”。另外两名受害女生的父亲王先生和李先生分别表示,经与律师沟通,认为应该判20年,将申请检察院抗诉。
冯小松一案有两名受害女生。对於判决,受害女生家长之一符先生表示基本符合此前的预期。另一位受害女生的父亲吴先生得知判决结果後表示:“我咨询了律师,应该要判15到18年。”他说,将与律师商量後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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