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朱令案已经办结,为何警方不能公布调查结果?如果案件仍在调查,真相何时才能来到?
记者来到位於北京南二环外的朱令家。记者坐在客厅里,发现没有一件新家具,一张朱令的同学从香格里拉求来的祈福画,挂在墙壁。朱令的父亲吴承之说,朱令至今不能说话,几乎没有任何生活能力,记忆还停留在中毒案发生之前。
1995年4月28日,朱令被确诊为铊中毒,朱令的舅妈向清华大学当时的化学系老师提出报案请求,同时要求系里保卫部门封查宿舍。
吴承之:报案以後当时提出来,要求宿舍的东西封存,当时学校觉得有困难没有封存。开学以後,假期完了以後派出所、公安局找我们正式立案,可当时就告诉我他们宿舍被盗了。
记者:五一假期这几天被盗了?告诉你们丢了什麽东西?
吴承之:当时没有说的太明显,盗了什麽东西,没有详细说,後来才知道,朱令的杯子,洗澡用的,放在竹篮里的洗澡液,这一些对象,就是日常用品,丢了。
记者:日常用品丢了。
吴承之:对。
记者:只有朱令的丢了还是其他人的也丢了?
吴承之:只有朱令的,其他东西没有丢。
吴承之认为:报案的时间是4月28日,但警方立案时间是5月7日,此间朱令的东西丢失,给案件侦破带来难度。
1995年,这是朱令案的第一年。警方的调查正在进行。据北京市公安局14处侦查员向吴承之的介绍,北京市当时大概有二十多个单位、二百多人有机会接触到铊,在排查後,警方找到了清华大学购买铊盐的发票,清华大学随後承认有铊盐。吴承之说,在"八九月份"的时候,警方就已经到他的单位调查他与孙某父亲的关系。而孙某,是朱令清华大学的同寝室室友。
吴承之:调查了解我和孙某的父亲,在文化大革命当中,有没有过节,我从医院里回单位知道这个情况,我就知道,公安局派出所已经怀疑他们宿舍的同学孙某了。所以公安局工作做的比较细了,实际上对北京是进行了一次排查,最後找到清华有铊源,最後对象也比较确定。95年年底的时候,我给清华大学派出所所长打电话,问案子怎麽样。他当时就说快了,我说你快了是什麽意思。他说一层窗户纸,领导批了就短兵相接了。
1996年,朱令案的第二年,吴承之说,他和清华大学派出所以及北京公安局14处的两位负责人联系,但得到的答覆都是"还在调查中,还要请示。"吴承之得知,朱令案成为北京市公安局局长专案。
1997年,朱令案的第三年,在朱令的同学毕业前夕,案情峰回路转,4月2日,朱令同宿舍同学孙某被带走突审。孙某在2005年发表於天涯论坛的一份声明中也回忆了这个细节,她说:在即将毕业的前夕我突然被公安局14处以"简单了解情况,只是换个地方"为由从实验室带走讯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在印有"犯罪嫌疑人"字样的纸上签名。
在完成对孙某的突审後,1998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告知朱令父母,由於证据不足,解除对孙某的嫌疑,并取消之前对她的出国限制。吴承之整理了那次与警方的谈话记录。
吴承之:从目前看,缺少直接的定罪证据还没有拿到,从法律要求解除限制出国。
记者:您自己回忆的。
吴承之:也没有说案子不做了,还说案子要继续侦破。
1999年到2004年一共6年,作为受害人家属,吴承之在警方那里几乎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消息,案件一度沉寂。
2005年,也就是朱令案的第十年。朱令的室友孙某在天涯论坛发表《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一文,逐条解释回应网络的怀疑,朱令案再次引起舆论关注。
2006年,吴承之说,有20多个政协委员做了一个关於朱令案的提案,被答覆转交公安部处理。
2007年,公安部关於十届政协五次会议部分委员来信的复函中提到,"经工作,排除了朱令自杀和误食铊盐的可能性,基本确认系人为投毒所致。但由於事发两个月才报案,证据已经灭失,案件终未侦破。鉴於直接证据不足,案件继续侦查难度大……经市公安局将办理情况逐级上报,1998年8月25日,市局文保处结办此案,并妥善答覆了当事人家属。而这一天,也是公安局对孙某解除限制出国的日期。
吴承之:那麽这里面还说明一个什麽问题呢,公安局实际认为孙某是唯一的,不然的话,放她走了,就不要结办此案啊,你还可以再办下去啊,对不对,你有其他人的话证据还可以找,案子还可以破啊。
拿到这份复函的时候,朱令家才知道,早在1998年此案就已经办结,他们一直被"蒙在鼓里"。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5月12日朱令的母亲朱明新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朱令急性铊中毒案的侦破过程和结果。
吴承之:这个案子都结办了,你应该把侦破情况告诉我们,我觉得我们的要求非常合理。也符合它的条例,当时还抢了一个02号,够及时的吧。
不到一个月,5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为由,对朱家的申请发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2009年3月16日,北京市政府决定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不予公开的决定。尽管如此,至今,相关案件的进一步信息仍未公开。
对於吴承之讲述的警方办结朱令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也提出了他的看法:公安机关排除了孙某嫌疑後,这个案子从诉讼上就结束了,这一点完全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安部的关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以後,经过侦查,什麽情况下可以撤销案件呢?只有以下两种情况撤销案件,第一经过侦查犯罪事实不存在,第二经过侦查确认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死亡,比如说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这个案件相关公安机关的这种结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案的条件,既有犯罪事实,而又没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麽这个案子就不可以撤销,而是应该继续侦查。
从2010年至2012年,朱令案再次沉寂。这三年,在吴承之的表述里,没有进展。
2013年,朱令案的第十九年,上海复旦大学突发投毒案後,朱令案才又走进公众视角。吴承之说,这一次,舆论的关注似乎更为强烈,他仍然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公开调查结果。
吴承之:不是复旦的话,舆论也不会炒起来,所以我们要求信息公开,实际上很多事情就明了了,整个案子怎麽破、怎麽调查的,应该公开的。
记者:这次你觉得会有更多的希望麽?
吴承之:我相信希望应该大一点,因为时代在进步嘛,咱们国家也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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