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分析,“戴罪升职”产生的原因,至少包括两方面:一是火箭式提拔;二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未铺开。
关於火箭式提拔,大家都不陌生。一个官员在一个位置上还没坐暖,很快就升任至另一个位置,这种提拔方式通常都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上级领导之所以超常规提拔干部,往往与其自身利益有关——要麽被提拔者与自己有权钱交易,对方被提拔後,某种程度上就有了更大的抗调查能力;要麽对方是亲属或亲信,提拔他们可为自己留条後路。既然其中有利益关系,有“病”或有罪问题自然就被忽略了。至於此类怪象为何能在官场中堂而皇之地上演,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官官相护”盛行。如果官场中人都为了彼此利益而相互关照,自然就不会对火箭式提拔有什麽异议了。
阜阳窝案中就有个典型人物,叫尚军,原本是个颇有姿色的普通女工,自打与王怀忠、王昭耀两位高官有了暧昧关系後,马上就坐上了陞迁的火箭:从女工,到警察,到警长,到法院院长,到卫生厅副厅长,直到阶下囚,历时不到6年。如此反常的陞迁,群众都看见了,官场中人自然更加心知肚明。可见火箭式提拔,绝大多数都是病态的,都必须警惕。
至於官员财产申报,当然也是预防“戴罪升职”的有效途径。因为这项制度,本质上是个全民监督制度,一旦官员申报的财产与事实不符,群众雪亮的眼睛就会及时发现。但是,该制度的制定与推行,是由官员自己来主导的,而非人大常委会,因此千呼万唤不出来,也是意料之中的事儿。
综合来说,一切腐败问题的根源,还是民意缺席。无论是火箭式提拔,还是财产申报制度的阙如,终归还是回避了民众的监督与感受。因此可以说,好制度,不如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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