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下,国企领导及其员工薪酬远高於一般企业而凸显分配不公的状况,相当普遍,广遭公众诟病。然而,企业领导人因之受到行政问责的,则罕有耳闻;至於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让人难以置信。也正是因为如此,国企违规滥发工资奖金的情况长期有禁无止,甚至愈演愈烈;也正是因为如此,这一判例具有非同寻常的警示意义。
警示之一,效益好不能成为滥发奖金的理由。按照要求,该国企应当在上级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提取工资,所有人员不得额外发放,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列支工资性项目。他们违规超额发放奖金的自诩“理由”是,企业效益好,不多发奖金会损害职工的积极性。这看似不无道理,实则谬论。因为国企资产属於全民所有,所有的赢利都毫无例外地要上交国库。他们把属於国库的钱分掉了,理所当然要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警示之二,集体研究也难免罪责。在既往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大凡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一般不会追究领导人的个人责任。
警示之三,“小金库”的把戏也逃脱不了制裁。直接从帐面上减少利润超额发放奖金,那是难过审计关的。为此,他们串通多家单位,假冒业务往来,虚报服务费或谘询费、设备费等,冲抵利润,换回资金,形成“小金库”,从中列支超额发放奖金。这也是“小金库”在许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生生不息”成为痼疾的原因,“小金库”就是攫取国有资产以达到单位恣意自肥或铺张浪费的手段。可以说,哪里有“小金库”,哪里就有腐败和违法乱纪行为。
本案集中暴露了国有企业薪酬畸高的“秘密”,给有关管理部门猛敲了警钟,不能再不严加监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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