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院
家庭法院设立於1981年,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由於家庭破裂给当事人带来的痛苦。家庭法院的要求法官、律师和家庭顾问联手,一起探索挽救破裂家庭的办法,努力解决破裂家庭中出现的问题。根据法院的要求,任何人在申请分居前必须寻求家庭辅导服务,这种辅导不得低於六次。但如果出现家暴则例外。
假如家庭顾问服务不能解决所有矛盾,便可向法官提出调解申请。如果法官的调解也不能解决问题,最後才可以通过法庭听证的方式进行判决。判决中,如果涉及孩子的抚养问题,那麽,“最优先考虑的问题就是孩子的利益”。法官在判决中必须考虑六个方面的因素,其中包括,父母对孩子的基本责任、照顾孩子的具体措施、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孩子的安全等。
在实际案例中,申请抚养孩子的母亲占多数,达到百分之53;申请抚养孩子的祖父母达到百分之18,只有百分之29的父亲申请抚养孩子。在法庭的判决中,大多数孩子也是判给母亲抚养(占百分之59),判给祖父母抚养的情况占百分之17,只有百分之13判给了父亲抚养。另有百分之11判给了父母双方看护。
2004年制定的“儿童看护法”(Careof Children Act 2004)以五个部分的长篇内容详述了对儿童的保护条款。
家庭法院诉讼的改革
鉴於家庭法院程式繁杂,更由於原先的诉讼程式成本昂贵,本届政府提出了修改建议。修改法案建议把“儿童看护法”第58至62部分对儿童的看护条款“简单化”,用新的第14款取而代之。修改法案提出了“简单的条款”,强调儿童的安全问题。但应当说,改革的主要考虑还是成本问题。
前司法部长鲍威尔(Simon Power)两年前在政府决定削减法律援助资金一周後,曾经宣布了一个改革评估,其中有这样的陈述:“家庭法院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可持续性的问题。政府在涉及家庭法院诉讼问题上的开支远远高於整体实质性案例的数量。”
截止2012年前的五年中,家庭法院的费用增长了百分之63。为儿童服务的律师费用也上升了百分之56,而法律援助费用则猛增至百分之93。当然这与2006年的一个新的规定有关。根据这个规定,一个案子只要涉及儿童,就必须允许申请法律援助,不管相关的案子获胜的概率有多大。
去年十一月由鲍威尔的继任者柯林斯(Judith Collins)最终提出的修改法案彻底改写了这一诉讼惯例。根据这个新的改革法案,家庭法院的“疗伤”或辅导功能几乎消失了。修改法案不再要求法官、律师和家庭顾问协同工作,寻求和解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用协定的方式解决纠纷。换句话说,法官主导的和解过程没有了,免费辅导过程也被取消了。
柯林斯在内阁会议上说:“法官的专长是裁决纠纷。强调法庭的疗伤功能导致了更复杂、更混乱的程式,造成更多的拖延。”
根据修改法案,任何人要想申请抚养令(parenting order),都必须首先向被认可的家庭纠纷解决机构提出私人调解,而且是自费。但如果出现暴力事件或其他特殊的因素,则可跳过这一环节。但法案并没有明确说明,调解人会进行怎样的调解。
修改法案的注释(explanatory notes)中说,“(调解)服务的内容要视私人客户能够支付多少钱,或愿意支付多少钱而定。”
调解人的收费并没有设限。但如果一方有资格申请法律援助,则有费用的限制。在此种情况下,政府将向有资格申请法律援助费的一方支付448.50元的固定法律费用。法律援助费用的上限为897元。
柯林斯还计画改变家庭法院的规则,引入宣誓书问卷(questionnaire form of affidavit)的做法,目的在於避免不相关的恶意攻击,同时要求法官使用三种诉讼途径中的一种进行审理。
第一种诉讼称为快速途径(fast track),专门审理涉及暴力的家庭纠纷。此种审理从一开始就要求律师参与。
第二种诉讼称为简单途径(simple track),专门审理较小的纠纷,比如谁带孩子度假等。此种诉讼禁止律师参与。“不大可能”为孩子指定律师。
第三种诉讼称为标准途径(standard track),专门处理上述两种途径之外的所有纠纷。标准诉讼首先会举行一次没有律师参与的和解听证(港人称为“聆讯”)。之後,如有必要,再举行一次全面的听证。
法律援助只在最後的听证中才允许使用。“如有严重问题,可在辩护之後指派一名儿童律师。”
这个规定在家庭法院的法官和律师中受到普遍的谴责。对此,柯林斯做出了让步,她说:“律师的参与比提议中的建议可能会更多一些”。
修改法案计画每年节省1500万元的开支。
关系的改变
修改法案还做了其他方面的改变,打破了父母亲在照看孩子上的微妙平衡。修改法案扩展了家暴的定义,把“经济虐待”也包括在家暴的范围之内。“经济虐待”包括:“拒绝或限制获得财政资源,阻止或限制获得就业和受教育的机会”。
它要求法官在判决父母抚养案例中考虑这种情况:一方“没有必要地拖延”或“阻碍”另一方抚养儿童的行为。身为执业律师的Catriona MacLennan认为,这一条款让人觉得一些母亲会做出虚假指控,阻止父亲探望孩子。而实际上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这种情况。
更为重要的是,修改法案取消了“布里斯托尔条款”(Bristol clauses)。该条款禁止被称为有暴力倾向的父母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接触孩子。
有关专家称,这一条把孩子和他们的父亲隔绝了。原因就是有些父亲过去可能出现失误,有过微弱的虐待行为。
修改法案把孩子的安全问题放在首位,而不是强调父亲是否被认为有暴力倾向。柯林斯在书面报告中说,她正在考虑其他一些选择,如“律师学会”(Law Society)的建议:把暴力的性质详细写入法案中。
司法和遴选委员会将在今年六月对修改法案提出报告。
父亲方面的看法
父亲组织长期以来就认为,家庭法院“在政策上具有迫害(父亲)的性质,是一项反男性的法律”。
“父亲联盟”(Fathers' Coalition)负责人Kerry Bevin认为,澳大利亚在2006年制定的相关法律提出了一种思路,即父母一起对孩子分担责任对孩子最有利。临床心理学家Hans Laven认为在抚养案例中,家庭关系辅导很重要。他支持柯林斯的提议,认为应当惩罚那些阻止另一方抚养孩子的家长,应当取消“布里斯托尔条款”。
他说,修改法案做的还不够。因为它没有挑战一个流行的说法,即,家庭暴力的根源是男性对女性具有“所有权”和“控制权”。
他说,“在我与其他人的工作经历中,这种男权主义的权力和控制思维,在家庭暴力案例中的比例很小,也许是百分之五吧。”
他认为,其他百分之95的案例说明,暴力是相互情感冲突的一部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方气势汹汹,要求另一方给她/他更多的关注和爱。”
Laven本人在八年前经历了家庭的破裂,当时他有两个孩子,一个11岁另一个七岁。他敦促国会议员们保留家庭辅导服务。他说:“目前的免费家庭辅导服务说明了许许多多的父母,使他们继续生活在一起,也使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
儿童看护情况(上午6点至晚上9点父母双方同时在家看护孩子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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