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常林锋无罪,当庭释放。从2007年9月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刑拘,到2010年5月被判死缓,再到如今被判无罪,中国电子报社原副总编辑常林锋,已在看守所中度过了将近6年的时间。
为常林锋成功做了无罪辩护的律师赵运恒认为,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屍一案,很像中国版的辛普森案。都涉嫌杀妻,都让很多人怀疑“就是他干的”,都存在警方办案程序非法和控方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从非法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落到实处的角度来看,这是一起很典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子,是法治进程的一个见证。
从总编辑到嫌疑人
时间回溯到2007年5月16日凌晨。地处北京市海淀区的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某家属楼的一个单元内起火,控制住火势後,消防员用消防钩检查地上是否有余火时,发现在一层楼梯拐角处,有一具烧焦的屍体,经确认是住在该楼3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42岁的马丽(化名)。
屍体位於楼道中央的地面上,头西南脚东北呈侧卧状,经法医检验,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後焚屍。此外,消防部门的调查显示,起火点就是屍体被发现的位置,火灾原因被认为具有放火嫌疑。
此後,马丽的丈夫常林锋被认定有重大作案嫌疑,并成为该案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原来警方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常林锋的儿子因患有先天性自闭症在青岛治疗,夫妻俩为了孩子经常吵架,常林锋在外还有情人。
因认为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於2007年6月29日将其传唤,并对其监视居住近3个月。
常林锋说那几个月就是在警方租的房间里呆着,戴着脚链,不能洗澡、理发,身上始终穿着被警方从积水潭医院带走时的病号服,更不准出门,不准见人,其间,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
“失火前一天晚上我11点半回的家。”常林锋向记者讲述了6年前失火那天的情况。回家後,他和妻子简单交流了儿子的情况和妻子的朋友到家中借住的事情,随後便分头在南、北屋里睡觉。次日凌晨5时许,他听见有人喊着火了,起床一看发现楼中已经浓烟滚滚,於是慌忙跑到妻子所在的北屋。当时妻子正在慌乱中起身并询问外面出了什麽事,得知着火後便跟着常林锋往外跑。
“我奔出房门後拚命往楼下冲,但刚冲到二层附近就感觉冲不下去了,一股浓烈的高温烟团把我顶了回来。”常林锋描述,跑到三层和二层之间拐角的地方,他发现火很大,就转身往楼上跑,慌忙跑到了五层一邻居家躲避,而妻子的去向他不知道。
2009年1月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常林锋提起公诉,指控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2010年5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常林锋在羁押期间所做的有罪供述,判定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认定,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锋在自己家中与妻子马丽发生口角,用手扼压马丽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後,常林锋将妻子屍体运至该单元一层楼道内纵火焚屍,并导致火灾。
赵运恒告诉记者,其实在一审期间,他们就因刑讯逼供和质疑法医鉴定报告,提交了多份要求警察和鉴定人出庭的申请书。一审宣判後,常林锋以自己遭遇刑讯逼供等为由提起上诉。
从死缓到无罪释放
2011年3月,北京市高院对此案二审。在当年3月23日的庭审中,常林锋表示,之所以会有这些有罪供述,是因为他经历了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还被诱供和指供。常林锋告诉记者,当时为了治疗烧伤,他就按照警方预审说的大致框架陈述,而在他的多份有罪供词中出现矛盾,是因为他也不知道怎样的答案算过关,只能靠猜测不断编造事发经过。後来,因对方未兑现让其接受治疗并找专人照顾等承诺,他又继续坚持做无罪供述。
对此,二审法院开庭时,要求参与常林锋案侦查的刑警及一名预审人员专门出庭作证,两名警员当庭称他们及同事都是依法办案,没有对常林锋刑讯逼供。
辩护人同时对作为定案基础的屍体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认为缺乏严谨性、科学性、排他性,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11年4月14日,北京市高院认为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屍案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北京市一中院重新审理。
2012年5月和7月,北京市一中院先後两次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时,常林锋仍旧否认了其曾作过的有罪供述,称都是在遭遇刑讯逼供、超强审讯的情况下作出的。对此,两名重案组刑警和3名预审处民警当庭称他们是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通宵审讯属於正常工作安排,因为现有法律上对於审讯时间并无明确规定。
一审判决定案依据包括了一份屍检报告,该报告认为死者屍检发现右侧舌骨大角骨折,因此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至窒息死亡,而死者心血管和喉管中未检测出一氧化碳,可以印证其系被他人掐死後放火焚屍。但按照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胡志强的说法,外部扼压颈部不是造成舌骨骨折的唯一原因,“右侧舌骨大角骨折”的表述不能反映骨折的具体部位和性质。加之目前屍体已被处理,无法作出排他性的结论。
再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破案报告》中据以确定常林锋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依据不足,《屍检检验鉴定书》及鉴定人的出庭意见与《法医会诊意见》、专家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及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就被害人马丽的舌骨大角骨折是否系外力作用所致等问题存在矛盾。同时法院认为,关於常林锋双手、双臂被烧原因及放火过程中是否使用助燃剂、助燃物等证据也存在矛盾。而被告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因此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13年3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常林锋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疑罪从无落到实处
着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对记者表示,从死缓到无罪释放,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少见的。他表示,法院虽然没有认可非法证据的存在,但是在没有非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然还是宣判无罪,可见真正把疑罪从无落到实处了。
新刑诉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也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常铮律师告诉记者,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标准其实是个很高的标准,在司法实践当中,并不是完全能够达到这麽高的标准。有些案件可能是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就可以定罪。有些案件中确实有问题,但疑罪从轻在以往的实践中更常见。
北京市高院一位负责人曾在多年前清理超期羁押对多起疑案作无罪宣判後坦言,法院在对疑案作出无罪判决时有很大压力,这种压力主要来自社会各方面。但是要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法律上来讲的确是证据不足。也有人认为,法院宣告存疑案件无罪,就是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前一审法院工作的否定,这也是“疑罪从无”观念难以贯彻的一个原因。
赵运恒律师认为,常林锋的案子主要是因为缺乏直接、关键的证据,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也没有得到排除,历时多年则是因为法院采取了慎重审理的态度。
经赵运恒律师申请,北京市高院二审时,有刑警、法医等3名警察出庭作证,而在北京市一中院重审时,出庭作证的警察增加了几人,此外还有新的法医鉴定人和律师聘请的专家证人出庭。常铮律师也对记者表示,根据以前的经验,证人出庭是比较少的,侦查人员出庭则更少,专家证人出庭更是少之又少,但在常林锋的案子中,却聚集了多方证人。
赵运恒说,在庭审现场,警察和法医一出庭就被问得哑口无言了。连法医都突然说道:“没想到律师还懂法医鉴定这一方面的问题。”法医被问住,是因为辩护人专程请教了很多法医,还就相关问题专门召开研讨会来讨论。以前一份纸质的办案说明或者简单的鉴定意见,拿到法庭上进行书面的质证已经不能满足新刑诉法的要求。同时,对於警方侦查的质量、办案水平就会有更高的要求。
赵运恒律师坦言,这个案子,如果说常林锋真的是凶手的话,那就是警方给放纵了。因为警方工作不仔细,在办案程序上违法、有瑕疵、科学鉴定不科学不严谨造成的。比如,第一次鉴定完之後既不依程序告知犯罪嫌疑人,也不保留样本——死者的血样和其他部分的样本,以供第二次检验。在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时,死者屍体已火化,样本也毁掉了,最後矛盾重重的鉴定结果导致法院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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