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如同变戏法的行为当然不是表演,从法律角度讲,这是一出典型的举证行为。如此直观的举证之下,在场的所有代表都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异口同声地认为「奸商已经没有底线了」。可以想见,这位朱书记是个有心人,平时必然对食品安全问题忧心忡忡,积极地在生活中寻找看似光鲜的问题食品下所掩藏的污秽。
恰好当前在消费领域并没有合理的举证责任规定。应该说,举证责任在权益纠纷中是最为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但是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合理的举证责任。目前,消费者权益纠纷属於民事纠纷的范畴,而民事纠纷在我国一般采取的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模式,除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之外。这就意味着我国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现代商品以及服务中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内容,而这些不为常人所熟知的科技内容几乎全部掌握在生产者与经营者手中,万一遇到食品安全纠纷,消费者无疑是遭遇举证的危机。在这种危机下,且在现行规定下,由於绝大多数消费者并不了解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较高,导致很多消费者放弃维权。由此应当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譬如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批次合格证来证明其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等。
目前,中国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该充分借鉴这一点,对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做出合理的规定。对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以及侵权、欺诈等方面的认定,应该将举证责任倒置给经营者,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进而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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