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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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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2版:先驱博客
给社会道德「压惊」
 作者:张军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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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後果承担责任。1月初,《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公开面向社会徵求意见後,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用法律来保护道德、挽救道德。最终走到了这一步。
  当年的彭宇案出来之後,及至後边数个类似的彭宇案相继出来之後,就有人曾经提议立法保护这些仗义施救的人。不可否认,彭宇案对中国社会道德的影响是存在的,在某种程度上,它甚至已经成了中国社会道德的一种负面标本式存在。影响最坏的并不是「反咬恩人」一口的那些人,造成了社会范围坏影响的恰恰是紧随其後的法律判决。这种法律判决,几乎就是在等同於向社会传达着这样一个事实:救人有危险,我辈当谨慎。社会大众可以接受和消化得了个别人的不当行为,但是却阻碍不住法律判决所赋予的这种不当行为的法律正义性。在这种并不能服众的法律赋予的正义性面前,一些传统社会美德甚至开始寸寸崩塌。当事人已经缄口,事实真相一时之间无从追究;但是从後来事态的发展来看,当时的法律判决无疑是草率的,对社会也是不负责任的。
  现在出现的一些社会冷漠是由於许多原因造成的,不能一概归咎於民众的道德水准,一个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如果不准确、不能够「保护普通民众」,那麽普通民众只能用自我的方式保护自己,但这同时也伤害了自己。这是是社会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毒瘤。深圳的这个保护条例让更多人看到了希望。或许,这也是在我们付出了在某种程度上哗变社会道德惨痛教训之後,社会法律在这方面的一次及时调整。
  这种调整,至少是对「扶老太太」这种行为的一种「保驾护航」。这也是在被彭宇案破坏的社会道德环境下,一种有中国特色的保护急难救助者法案;或许我们应该把这种「无过错推定」普及到每一个城市和地方,让「见义勇为」不再有法律风险或道德遗憾。
  虽然这种「无过错推定」也有其不足和缺陷,比如就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规则漏洞;但相比「有错推定」,这样的改变,无疑会赢得大部分人的支持,也是在给被惊吓了的社会道德「压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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