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高丛松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警方对嫌疑人刑拘7天後应向检方提请逮捕,但因该案是团伙作案,案情比较复杂,按照相关规定属於可延长拘留审查期的案件。所以,警方可再延长刑事拘留时间一个月,再向检方报请逮捕。
2011年,李某曾因寻衅滋事被收容教养一年,是否应称其有“前科”?
对此,一名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官介绍,收容教养属於行政处罚,因此李某应属有“劣迹”,但不算有“前科”。只有受过刑事处罚,才能称之为有“前科”。并且出於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种“劣迹”是不被计入个人档案的。
该法官同时表示,虽然李某的收容教养经历不算是“前科”,但如果其这次被法院认定构成强奸,即使此前的事件只是“劣迹”,对他最终的量刑也会产生影响,“但这肯定要比有“前科”产生的影响轻微得多。”
另据相关法律人士介绍,如果这次李某因涉嫌新罪而获刑,按照其户口上的年龄17岁,尚未成年,他将被送入未成年犯管教所。
李某这种情况算不算累犯?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称,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虽然李某之前被收容教养一年,但这只是行政处罚,因此即使其之後又涉嫌犯罪,依然不构成累犯。”王优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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