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两地规定都经不起这类质疑:既然不能任正职,任副职可以吗?既然不能进班子,在班子外任职可以吗?对已经担任正职的“裸官”该怎麽办?这些疑问可集中概括为:既然查实其是“裸官”,还能让其继续为官吗?
这就需要弄清三个问题:一是以官员的合法收入,哪来这麽多的钱能让妻子儿女移居海外,而且还供得起他们在海外的奢华生活?二是从查获的外逃贪官分析,当官的将家人转移到海外去,多是为洗钱、转移财产或者为外逃预留後路。三是官员之所以要“裸体”为官,不少是因为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产生怀疑,对国家的前途未来悲观失望,试问,这样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官员,还能一心一意为民谋幸福吗?
尽管不能简单地认定,“裸官”必定是贪官,“但想办法把配偶和子女先弄到国外,为自己留条後路,则是现代贪官惯用的伎俩,已非秘密。”这是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仙芝博士说的。他指出,“若官员脚踏两条船,身穿救生衣,随时准备弃船而逃,这不仅影响国家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打击国民士气;在国际上也有损国家形象,伤害民族感情,破坏祖国的向心力、凝聚力。”同时,“贪官频频成功外逃,对国内潜伏的贪官,也起到示范效应。”
因此,我主张对“裸官”进行有罪推定,并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希望东莞严格执行新规的同时,还应按照中央要求,对已经在任的“裸官”加强监管,要求他们对包括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进行申报,对县处级以上官员进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况普查,制定出台官员个人情况报告制度,好让他们清清白白做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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