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公司技术员返回武汉,带上本公司出具的有关证明,重往团风县运管所,要求一个合理的说法。团风县运管所负责人吴火焱调阅了这起执法活动的相关手续後坦承,结合乘客一方所述的事实,该所执法人员确实存在着「孤证不立」等诸多问题。立即纠正错误,撤消了罚款决定,赔礼道歉。然而,安徽阜阳人刘杰免费车载4名工友回安徽老家过年,却同样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理,只要把司乘人员分隔开来,分别询问对方姓名、籍贯、公司名称、有无收取费用等。既能鉴别「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为何明明是助人为乐做好事,却偏偏非要扣车罚款呢?这「弹性」的选择性执法的猫腻在於——罚款价格可以自由浮动!这执法的罚款是如何裁量的?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运管所稽查人员借查非法营运,而是为了罚款提成搞创收呢……?
如此看来,通过举手之劳,传递社会正能量——免费送老乡回家的助人为乐,堪比上西天取经还要难得多!其实说白了,我们只要翻开看看,我们国家定的法律和法规,很多地方都需要「最高法」再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因为《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出台细则规定,所以,各地县级运管所执法的偏差乱象,可以想像而知!为何我们的司法专家们在立法时,就不能详详细细,把每一个地方都解释的天衣无缝呢?当然,我们还需要县级运管所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具有大学法律本科以上的学历,才能完善执法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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