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对被害人来说,是个无妄之灾,收个快件,结果性命也没了,社会也没安全感。造成这个局面的罪魁祸首是发件人,明知寄送有毒害的危险物会发生危害,还侥幸为之,放任危害,终酿成大祸。其次,快递公司审查不严,制止不力,造成危害实际发生。圆通快递公司是一个网路,其各地区之间的快递转运,在法律上是转委托,因此从第一家收件的快递公司,到中间转送的快递公司,以及最後送达客户的快递公司,都有责任。只是在内部原因力的分配上,第一次收件的快递公司过错责任尤其大。所以本案,在民事上,是一个共同侵权,发件人与快递公司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根据过错分配责任。
本案还涉及刑事责任。对於寄件人来说,明知有毒害的危险品,还违规快递,造成不特定公众伤亡的,涉嫌触犯刑法第125条的“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单位犯罪)。而快递公司,如果明知危险物质还承运,是“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共犯;如果不知情,是因审查不严而承运的,则也涉嫌触犯刑法136条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即属於“违反毒害性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事故归罪。鉴於“危险物品肇事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故将追究具体违规的快递管理人员责任。
呜呼,本案也凸显了危险品运输市场管理的失控,这是很大又必须严格监管的市场,但快递公司没有去合法拓展,而监管者也是尸位素餐。司马相如说,盖明者远见於未萌,而知者避危於无形,祸固多藏於隐微而发於人之所忽者也。每个收件人也要注意自我保护,发现快件有问题,即应该果断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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