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新型的“产品质量”案,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与动漫创作自由标准之间的平衡,所以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首先,有人以为动画片本身通过了国家权威部门审批,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政许可,不是民事侵权免责的理由,就像通过国家质量检验的奶粉,造成人身伤害,照样需要赔偿一样。
其次,从世界的立法、司法潮流来说,各国都日益强调对於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甚至将一些未成年人保护的装置列入法定质量标准,比如,欧洲强制规定所有打火机必须装童锁。部分法学家也希望藉机引入欧美较严格的产品质量法,认为目前中国的动画片“产品”具有设计与警示双重缺陷,缺乏必要的警示、提醒,存在危害未成年人的质量隐患。应该说,动画片制作方也的确缺乏这种安全意识;通过此案判决的宣示效应,制作方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在片中加强警示,可要求一定年龄以下的儿童在家长陪同下观看。
其三,在中国已然严格的动画片审批之外,这次法院对《喜羊羊与灰太狼》设定了更为严苛的标准,认为“涉案影像制品中仍存在暴力情节和画面”,并认为这些“暴力情节和画面”误导了孩子,应该对悲剧负有一定责任。其实,《喜羊羊与灰太狼》很难说是充满暴力的动画片,如果灰太狼被用平底锅打也算“暴力”,也要被认定与孩子伤人的悲剧有关,那麽经典动画《猫和老鼠》、《米老鼠与唐老鸭》中类似的“打斗”不胜枚举,是不是都要删除?我们很难想像:没有些打闹的情节,动画片还有什麽吸引孩子的地方?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否是为了避免亿万分之一的悲剧的可能性,而直接剥夺亿万孩子看动画的快乐呢?
最後,虽然对於法院判决动画片要担责,舆论存在一定争议,但也要看到制作方只承担了15%的责任。这个比例相当的低,更像是无过错情况下,基於公平原则的补偿责任。
综合来说,本案中孩子放火烧人和动画片里的具体情节之间的因果链漫长,很难直接认定动画片里的“暴力情节”引发了悲剧。如果这次判决旨在让动画杜绝“暴力”,那无疑会重创中国的动画原创精神。但是这次法院仅要求制作方承担15%的责任,更应该看作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发挥社会引导作用,提示中国的动画片制作者应更注重相关安全警示,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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