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是对2006年10月中办、国办联合颁布的同名规定的全面升级。从条文数量上看,从2006年版本的19条增至26条;从内容上看,《规定》管理更细化、覆盖范围更广。
《规定》首先对公务外出管理做出要求。除了已有的禁止变相旅游与风景区开会外,《规定》要求,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对於接待住宿、餐饮和用车,《规定》要求,住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像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像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规定》明确提出: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像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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